永盛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协调会商制度
- 索引号
- 1153001MB11731300/20251202-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12-02
永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会商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城乡管理水平,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隆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会商制度》(试行)要求,结合永盛街道实际,决定建立永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会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会商制度”)。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区委区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改革政策要求及重大决策部署,整合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基层社会治理力量,统筹监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会商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矛盾争议问题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执法问题,形成综合行政执法、城乡管理、基层社会治理高度融合的区域统筹指挥协调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联合执法。坚持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务实高效,一体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城乡管理、基层社会治理高度融合。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二)统筹谋划,统一调度。永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由永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调度,重点聚焦综合行政执法、城乡管理、基层社会治理3个方面。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街道年度性、阶段性,重点、难点,涉及街道行政执法工作、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协调和统一指挥调度,督促落实年度重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切实提高综合执法监督工作效率。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执法合力,提高综合执法效能。
(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能职责,切实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履行法定职责,避免出现因综合执法、统一调度的推诿、扯皮现象,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工作任务
(一)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
1.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统一调配综合行政执法力量,推进部门间的执法协同,协调开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行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街道各办、中心、站所、区直派驻单位)
2.推进行刑衔接,强化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常态联动,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研判、联合处置,建立完善案件移送、证据规格、协作配合、专案会商、督办督导、信息共享等机制,推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力量融合,打造多部门一站式“办案枢纽”,提升执法效能。(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永盛司法所、街道各办、中心、站所、区直派驻单位)
3.协调推动街道明责、赋权、扩能工作,明确各部门赋权职责,组织人员力量学习执法规程,实践执法程序,持续加强街道执法能力建设。(责任部门:基层党建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永盛司法所)
(二)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1.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持续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持续加大城市生态修复和绿化美化力度,拓展城市绿色公共空间,推动市容环境秩序常态化整治,打造高品质现代化城市新形象。(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各社区)
2.配合推进“城管进社区”工作,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配合区执法局联勤联动,打造为民办事工作站试点,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城市管理职能深度下沉,高效回应群众需求,办好为民便民小事。(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大堡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3.提升城市安全运行水平,统筹城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突出加强燃气、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自建房、危化品等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厘清新业态新风险安全行业监管责任,持续巩固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成果,完善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机制,全面提升风险防范能力。(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永盛派出所)
(三)推进多元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1.推进“一网统管”指挥体系建设,围绕“按需共享、应享尽享”原则,打造以政法综治为中心的“1+N”指挥调度体系,积极推进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等系统前端设施和数字信息平台资源融合工作,推进信息资源数据交换和共享体系建设,逐步搭建多元事件入口、一站式事件统一受理、智能化事件分拨、个性化流程配置的事件处置架构,形成问题发现、监管跟进、信息共享、证据移送、案件办理、执法监督的闭环处置机制,实现“整体智治”。(责任部门:平安法治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永盛派出所、各社区)
2.根据区行政执法指挥调度中心统筹构建多层级问题发现上报架构,明确街道“网格治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清单,建立“网格员吹哨,执法队报到”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推动形成“一体执法+治理联动”基层社会治理格局。(责任部门:平安法治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社区)
3.依托全科网格单元基础,优化完善网格划分,明确网格员和职责,逐步增加专职网格人员占比,完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神经末梢单元架构,推进综合执法、城乡管理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高度融合。(责任单位:平安法治办公室、各社区)
四、工作机构
(一)成员部门。成员部门由街道各中心部门、区直派驻单位、各社区组成。
(二)人员组成。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会商总召集人,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导担任常务副总召集人,其他班子成员为副总召集人,会商成员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三)办公室及联络员。会商机制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会商机制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队,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部门分别确定一名干部为联络员,承接日常对接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报告机制。各成员部门在日常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注重在综合执法、城乡管理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方面市民投诉、举报、矛盾纠纷等各类信息收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综合行政执法队。由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类别、报送对应分管领导和部门进行研判、分流处理。
(二)建立交办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接到各成员部门、社区上报信息和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信访或其他执法问题后,应及时核查、研判。按照各部门法定职责和领导交办要求,将信息分流到对应的成员部门、社区,明确办理期限和责任人。
(三)建立反馈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接到区行政执法指挥调度中心工作指令后,应及时开展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在办理时限内反馈至区行政执法调度指挥中心,形成完整的工作闭环。
(四)建立督办机制。会商机制办公室每月对各成员部门交办、处置、反馈情况开展1次通报。每年组织成员部门开展2次督查检查,重点督促检查各部门落实会议安排事项落实情况。
(五)建立联合机制。各成员部门要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机制,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调配的部门应服从综合行政执法队统筹指挥、积极配合,确保街道内执法统一、运转协调、治理有序。
(六)建立会商机制。建立区级四级综合行政执法会商机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城乡管理和基层社会治理中涉及执法改革、管理职能交叉、执法效果不明显、部门联动不足等问题。四级会商机制工作原则为,上级会商机制解决下级会商机制无法解决事项。
1.邀请会商机制。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执法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参与的由分管领导邀请有关部门对执法事项进行会商,并启动相应管理、执法工作。
2.部门会商机制。涉及多部门协作联动事项,由主管部门报会商机制办公室,由会商机制办公室组织涉及部门进行会商,并适时启动相应管理、执法工作。
3.召集人会商机制。会商机制办公室无法解决的多部门或跨领域、跨区域重大问题事项,由常务副总召集人、副召集人负责启动涉及部门、社区会商机制。常务副总召集人原则上每半年召集1次常规综合行政执法、城乡管理、基层社会治理和信访投诉工作会议;其他副总召集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启动会商机制。
4.总召集会商机制。总召集人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重点解决机构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城乡管理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大问题等事项。
(七)建立协作机制
1.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成员部门要及时与区直业务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及时书面抄告区直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司法局备案,并及时将案件录入“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加强执法业务协作。成员部门不能承担的检验、检测、认定等技术工作,应申请由上级部门给予业务帮助支持,同时配合区直业务主管部门协作。
3.加强行政执法协商。成员部门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中存在争议的要主动协商,可采取电话沟通、协商会议等方式,可根据工作需要发起协商。
4.加强案件线索移送。成员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但不属于本街道管辖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乡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但属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区直行政执法部门。移送主体应为街道办事处,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协调会商工作机制顺利开展,各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的配备,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经费保障。财务室要将综合行政执法、城乡管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所需人员、装备、设施建设等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纪律保障。各部门、社区在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城乡管理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不执行协作配合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会商机制办公室进行通报;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