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盛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 索引号
- 1153001MB11731300/20241205-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2-05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永盛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永盛街道各办、中心。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六)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七)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永盛街道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永盛街道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附后)。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 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期限
1.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
2.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3.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永盛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街道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街道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机关及时予以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监督措施
1. 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 内部监督:永盛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3. 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列入各办、中心年度考评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办,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督办。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永盛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永盛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文书示范文本
一、 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要求获取
的申请。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在文书右上角处的横线上填写单位简称,在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的年份,在随后的短横线上填写文书编号(以下同);
2、完整填写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以下同)。
二、 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 )第 号-非申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以□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交的有关
的材料已经收到,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本单位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答复。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永盛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相关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三、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所指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非信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以□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交的有关
的材料已经收到,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的范畴。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永盛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相关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四、 延期答复(提供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延答(提)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取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现由于 的原因,本单位无法在 年 月 日前
□ 作出答复
□ 提供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将延期至 年 月 日前
□ 作出答复
□ 提供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在横线上填写正当理由的具体内容;
2、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公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取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永盛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相关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或者实际情况,在“□”内打钩选择政府信息提供形式。
六、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部公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取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的
可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单位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另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关
的政府信息:
□属于国家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的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永盛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相关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或者实际情况,在“□”内打钩选择政府信息提供形式;
2、在“□”内打钩选择部门公开的原因,在“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后的横线上填写法律、法规的完整名称和具体适用条款。
七、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不公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取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属于国家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的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永盛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相关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八、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非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取
的申请,具体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的掌握范围。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建议您向 咨询,联系方式为 。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永盛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相关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能够确定信息掌握单位的,则完整填写掌握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反之,则从告知书中删去。
九、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不存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取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此告知。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永盛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相关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十、补正申请告知书
( )第 号-补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取的
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本单位无法按照您(单位)对申请获取信息的内容描述确定相应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您(单位)在 年 月 日前□更正□补充申请。
自本单位作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您(单位)□更正□补充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单位作出答复的期限。逾期不补正的,本单位将按照您(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十一、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 )第 号-意征单
(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情参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由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属于您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您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的个人隐私权遭受不当侵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向您(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并将意见邮寄至: 。(邮政编码: )。
如果您(单位)在收到本征询单之后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您(单位)不同意提供上述信息。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或申请内容摘要
2.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完整填写被征询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2、完整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3、完整填写反馈本征询单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十二、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单位名称) :
本人(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经研究,本人(单位)认为
。因此:
□同意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同意部分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具体是
□不同意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个人或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