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庄镇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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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0-x-/2018-10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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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汉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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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汉庄镇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制度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在调处矛盾、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汉庄镇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隆办发〔2014〕80 号)及《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制度实施方案》(隆办发〔2017〕103 号)要求,为建立健全汉庄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结合汉庄镇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为工作主题,以“服务民生、维护民利”为根本,以化解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部门协调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乡镇调解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法庭的联动作用,形成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合力,全面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衔接,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达到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切实构建“平安、和谐、法治”汉庄。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司法确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决定成立汉庄镇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 舰 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聂享耳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杨登渊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鲁金铂 汉庄司法所所长

委 员:吕翰文 镇党镇办副主任

袁 武 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

辉志鹏 镇财政所所长

朱忠权 汉庄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李永忠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苏清标 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金艳梅 镇妇联主席

闫华军 镇计生办主任

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长鲁金铂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原则

(一)合法、自愿原则

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行调解;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或一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送交法院受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二)调解优先原则

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坚持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确认为保障,人民调解优先、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三)协调沟通,相互配合原则

各级调解组织、基层法庭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调沟通,并在达到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定,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诉前司法确认工作,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的有效衔接。

四、实施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9月15日——10月30日)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组织机构,制定下发工作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动员。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0月30日——12月20日)

1. 召开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对全镇司法确认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部署。

2. 开展标准化调解委员会建设。

(1)组织队伍规范化。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1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镇主要领导兼任。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所在村(社区)负责人兼任,也可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的成年公民担任,委员平均年龄应在62周岁以下,应当有妇女委员,委员中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占其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2)基础设施规范化。调解组织要按照“五有、四落实、六统一”进行规范化建设。 “五有”,即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专门的人民调解室、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文书和工作统计台帐;“四落实”,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 “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室从2017年逐步统一规范,各村(社区)要积极配合,做到基础设施规范。

(3)业务工作规范化。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业务,要按照规范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坚持做到主动及时、依法调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进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纳入固定的工作流程,做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推进落实工作;人民调解文书要规范,调解组织要按照司法部的要求,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卷宗。

3. 建立和完善司法确认工作机制。结合本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具体实际,制定并细化工作方案,建立机制。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的:(1)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隆阳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隆阳区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受理,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4)隆阳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确认:(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2)确认身份关系的;(3)确认收养关系的;(4)确认婚姻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4. 加强培训与指导,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人民调解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确认工作质量,要高度重视,汉庄司法所与辛街法庭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开展司法确认工作的专题培训,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进行全面培训与指导。

5. 构建司法确认“三调联动”机制。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对于疑难复杂类的案件,难以达成协议的,司法所、基层法庭共同参与开展调解工作,现场进行司法确认,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司法确认工作实效。

6. 强化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 “一案一补”工作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相结合,根据《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隆办发〔2014〕80号)及《中共汉庄镇委员会关于印发汉庄镇推行三调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汉发〔2015〕7号)文件标准,在原有案件补助基础上,通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案件,在原有“一案一补”的基础上,通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案件,给予100.00元的案件补助,由镇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2月20日——2018年2月20日)

2017年12月开始将对全镇司法确认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汇总,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扩大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推进司法确认制度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细化方案。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汉庄司法所在开展司法确认工作中应当加强与辛街法庭以及镇、村(社区)级调解组织的协调联系,司法所要严格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与基层人民法庭、综治办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积极沟通,形成合力,稳步推进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建立和落实。

(三)加强宣传,营造气氛。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工作的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深入人民群众,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解决纠纷。

(四)督促检查,务求实效。领导小组将对各村(社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对于工作开展不到位的调解组织,要加强督促指导。法庭应当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所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