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庄镇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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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60-x-/2018-0712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汉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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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8-07-12
汉庄镇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火,加大对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改变林区群众落后的用火习俗,从源头上控制森林火灾发生,根据省、市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查处违规用火为核心,以《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保山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为依据,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构建“政府主导、齐抓共管、全民防火”的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在抓好火源管理常规工作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督查小组,开展野外巡查,从严从快查处违规用火。通过持续开展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从源头上遏制森林火灾高发频发态势,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二、实施要点
(一)时间要求。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至2018年雨季来临之前。
(二)责任单位。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各村(社区)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村(社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村组干部、巡山人员、护林员等为专项治理行动骨干。
(三)专项治理行动要求。以村(社区)为单位,每个村(社区)组织1支以上行动组,对林区内和林区周边200米范围内的违规用火进行查处。其中在重点火险村(社区)和火灾高发的村(社区),每个行动组必须由在职在编的村干部参加,确保违规用火行为能够得到严肃查处。
(四)查处依据。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村规民约”进行查处。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集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集体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2. 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3. 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 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 吸烟、烧纸、烧香的。
6. 烧蜂、烧山狩猎的。
7. 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8. 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9. 焚烧垃圾的。
10. 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11. 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五)加大问责力度。对森林火灾频发的村(社区)进行严厉问责,问责将触及到“帽子”问题,绝不以批评教育、写检查等方式大而化小、小而化之。
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至2018年雨季来临之前,凡出现以下情形的,一律对村(社区)进行问责。
1. 凡出现林区及林区周边200米范围内违规用火不及时查处的,责令立即查处,并在我镇范围内进行通报。
2. 凡出现林区及林区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非林火(含林火、荒火)的,一律在我镇范围内进行通报。
3. 凡发生森林火灾的,按照火灾扑救时间长短、火灾造成的损失情况等情况进行问责。
4. 凡出现瞒报或迟报(超过2小时)森林火灾的,加重问责。
5. 凡是发生扑火人员伤亡事故的。
(六)督促检查。镇政府成立专项督查组,监督“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的有效开展。督查组由乡、村干部组成,对9个村开展不间断巡查。
具体成员为:
组 长:聂享耳 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杨登渊 镇武装部部长
成 员:张建明 包建侃 鄂涧泉
赵立清 苏庆玲 杨苏明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治理行动能顺利实施,镇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
组 长: 聂享耳 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 杨登渊 镇武装部部长
杨绍奎 派出所所长
成 员: 张建明 林业站站长
杨义昌 汉庄中学校长
王晓明 中心学校校长
王志刚 彭海中学校长
杨国发 金竹田村党支部书记
柏 翠 岩箐村党支部书记
杨小弟 庄房村党支部书记
杨建春 青岗坝村党支部书记
赵富常 蒿子村党支部书记
张光生 灰窑村党支部书记
王延菊 沈家社区党支部书记
王文忠 彭海社区党支部书记
赵发刚 云瑞社区党支部书记
(二)责任落实
现阶段正是烤烟生产的种植季节,我们必须做到生产与森林防火工作两不误,两边都要抓,决不能放弃。镇安排一名干部专职搞森林防火工作,各村委会(社区)必须安排一名专职的村干部,对所辖区域进行巡查,严格控制火源,对违规用火者严惩,具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及时上报专项行动情况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周周一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前一周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
(四)纪律要求
对违规用火的处理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能再出现因查处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违规用火随处发生的情况发生,务必要通过对违规用火的严肃查处警醒其他随意违规用火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