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庄镇委员会关于给予董凤朝警告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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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60-x-15_E/2017-0701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汉庄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6-18
汉发〔2017〕37号
中共汉庄镇委员会关于给予董凤朝
警告处分的决定
董凤朝,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200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1992年7月至1995年10月在板桥镇兽医站工作,1995年10月至今在汉庄镇人民政府工作,2017年2月任兽医站负责人。
经查,3月17日,隆阳区农业局发文要求各乡镇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排查,并于3月20日将排查情况上报农业局。董凤朝作为兽医站负责人未按要求进行全面排查,仅仅通过电话询问防疫员后,上报排查结果显示汉庄镇未发生口蹄疫。3月20日灰窑村发现口蹄疫,村书记安排小组长通知防疫员,3月24日防疫员张敬省上报给兽医站负责人董凤朝,董凤朝接到报告后既没有向分管领导报告,也没有及时进行处置。直至3月31日疫情扩散至14户生猪养殖户发病,患病68头,其中仔猪64头,育肥猪4头,董凤朝、张春丽等人才到灰窑村落实疫情,最终导致21户生猪养殖户发病,168头感染,死亡生猪87头,其中奶猪83头,育肥猪4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汉庄镇党委会议2017年6月18日研究,决定给予董凤朝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中共汉庄镇委员会
2017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