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庄镇委员会关于给予张春丽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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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60-x-15_E/2017-0701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汉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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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6-18
汉发〔2017〕36号
中共汉庄镇委员会关于给予张春丽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
张春丽,女,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1988年6月至2001年6月在原保山市建委太保公园工作,2001年6月至2005年11月在区旅游局太保公园工作,2005年11月至2008年8月在旅游局规划股工作,2008年8月至今在汉庄镇人民政府工作,2017年2月在兽医站工作。
经查,3月31日兽医站工作人员到灰窑村落实疫情,下午,张春丽以家中有事为由未到灰窑村落实疫情。张春丽,在工作中不严格履行职责,不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根据《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一项: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应当问责,汉庄镇党委会议2017年6月18日研究,决定给予张春丽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的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中共汉庄镇委员会
2017年6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