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庄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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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60-x-06_A/2017-0701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汉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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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7-06-14
汉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庄镇畜禽养殖
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
为有效推进汉庄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好各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措施,促进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和城乡饮水安全,提升全镇人居生活环境,现将《汉庄镇畜禽养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庄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汉庄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划定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效推进全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及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隆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方案》(隆政发〔2017〕67号),结合汉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资源综合利用为原则,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保障区域环境质量,促进全镇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2017年6月15日前,汉庄镇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的制定工作;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并进行公布。
(二)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汉庄镇依法对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实施关闭或搬迁;依法对限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实行限期整改。
(三)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汉庄镇在禁养区、限养区内不再规划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在禁养区、限养区外已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须配套建设或升级改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设备。
(四)2017年1月1日起,汉庄镇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限养区、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
(五)到2020年,全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配置率达70%以上,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
1.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水安全的原则;
3. 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 提升城乡人居生活环境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7.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8.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7〕67号);
9.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以下区域或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活动:
1. 饮用水源保护区
(1)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保山中心城市饮用水源地:龙泉门(易罗池)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外延3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包括青岗村黄坭坑、黄草坝、上河、青岗坝、朝阳寨,岩箐村、彭海村等部分区域)。
(2)农村安全饮用水源取水点保护区
①地下水饮用水源取水点:蒿子村高山井、小蒿子龙洞、笋寨洼子、小浪坝;庄房村芭蕉洼、水井头、龙箐、刘家秧田;灰窑村蛇腰洼子、龙窝洼子、小浪坝;岩箐村响水;金竹村大青树、旧寨龙洞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取水点周边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②人畜饮水水窖、水井、泵房等外延100米范围内。
2. 河流、水库、塘坝等水环境功能区
(1)一级支流:汉庄镇行政区域内勐波罗河(东河)河流沿岸两侧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2)二级及以下支流:汉庄镇行政区域内大沙河河流沿岸两侧1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3)大海子水库、彭海水库、三坝水库、干海子水库、石花洞水库、渡涧漕水库、混水塘、辣草塘、大井、大塘子、大田、三角山海子等水库塘坝外延3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3、风景名胜(旅游)区
(1)金竹田九重葛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内为禁养区。
(2)云瑞石花洞、彭海宝山寺外延3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城市规划及乡镇集镇规划区域
①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域和城市规划区域及外延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②乡镇集镇规划、公益性公墓规划区域及外延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2)农村科教文卫及居民集中居住区
①农村学校、幼儿园、文体场馆、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②农村社区、村庄、易地扶贫安置点等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1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5. 主要交通道路
国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6. 公益林保护区
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区范围内为禁养区。
7. 其他场所
(1)种畜禽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2)动物诊疗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3)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30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渡区域,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区域。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以下区域或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1. 饮用水源保护区
(1)城区及乡镇湖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保山中心城市饮用水源地:龙泉门(易罗池)饮用水源地的禁养区(青岗村黄坭坑、黄草坝、上河、青岗坝、朝阳寨,岩箐村、彭海村等部分区域)边界外延500米(禁养区东侧外延保山坝区片除外)范围内为限养区。
(2)农村安全饮用水源取水点保护区
①地下水饮用水源取水点:蒿子村高山井、小蒿子龙洞、笋寨洼子、小浪坝;庄房村芭蕉洼、水井头、龙箐、刘家秧田;灰窑村蛇腰洼子、龙凹洼子、小浪坝;岩箐村响水;金竹村大青树、旧寨龙洞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取水点周边的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②人畜饮水水窖、水井、泵房等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2. 河流、水库、塘坝水环境功能区
(1)一级支流:汉庄镇行政区域内勐波罗河(东河)河流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2)二级支流:汉庄镇大沙河河流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3)大海子水库、彭海水库、三坝水库、干海子水库、石花洞水库、渡涧漕水库、混水塘、辣草塘、大井、大塘子、大田、三角山海子等水库塘坝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3. 风景名胜(旅游)区
金竹田九重葛旅游度假区、云瑞石花洞、彭海宝山寺的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城市规划以及乡镇集镇规划区域
①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域和城市规划区域的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②乡镇集镇规划、公益性公墓规划区域的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2)农村科教文卫及居民集中居住区
①农村学校、幼儿园、文体场馆、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的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②农村社区、村庄、易地扶贫安置点等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的禁养区边界外延15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5. 主要交通道路
国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6. 其他场所
(1)种畜禽场周边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的范围内为限养区。
(2)动物诊疗场所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3)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周边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7. 禁养区以外根据本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五、工作重点
(一)科学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结合汉庄实际,科学制定方案,合理界定范围,依法依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二)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禁养、限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九十一条规定及《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禁养区内禁止安放项目,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现有养殖场实现限期关停或转迁。限养区内,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限期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实行关停、搬迁或转产。在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使用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要优化养殖布局,推行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实行集中建圈饲养、集中污染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严格执行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建设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贮存、粪污输送、污水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并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经过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污染防治设备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组织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四)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镇农业部门在审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要求,从严审查防疫条件,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一律不予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成立汉庄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聂享耳 汉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马顺红 汉庄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杨登渊 汉庄镇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
董立春 汉庄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鲁金铂 汉庄镇综治办主任
朱忠权 汉庄镇国土所所长
王明生 汉庄镇农业中心负责人
张建明 汉庄镇林业站负责人
陈泊亦 汉庄镇村规办主任
董凤朝 汉庄镇畜牧兽医站负责人
宋桥元 汉庄镇水管站负责人
韩兴勇 汉庄镇汉庄社区党总支书记
王延菊 汉庄镇沈家社区党总支书记
包元林 汉庄镇贾官社区党总支书记
王林春 汉庄镇永铸社区党总支书记
王文忠 汉庄镇彭海社区党总支书记
赵发刚 汉庄镇云瑞社区党总支书记
张光生 汉庄镇灰窑村党总支书记
杨建春 汉庄镇青岗坝村党支部书记
赵富常 汉庄镇蒿子村党总支书记
柏 翠 汉庄镇岩箐村党支部书记
杨国发 汉庄镇金竹田村党支部书记
杨小弟 汉庄镇庄房村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汉庄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区)划定和全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农业中心,由董凤朝兼任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事务。镇直各相关部门、各村(社区)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抓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禁养限养工作,落实好各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措施。
(二)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镇直各部门、各村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以人为本,精心细致地做好涉及关闭搬迁养殖业主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养殖户的合法利益;规范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畅通各种信息渠道,稳步推进整治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的工作要求,分类、分步、分阶段推进畜禽禁养限养治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或转产工作,切实加大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巩固畜禽养殖整治成果。
(四)按时上报方案。按照时限要求,2017年6月15日前将本镇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上报区农业局,2017年6月30日将划定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报区农业局审核汇总;区农业局将划定的隆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七、工作流程
(一)摸清底数。镇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
(二)核定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三)征求意见。汉庄镇与2017年6月8日前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形成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
(四)报批公布。2017年6月30日前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上报区农业局汇总,经区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八、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方案发布后,如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和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标准为: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三)本方案适用于汉庄镇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