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
- 索引号
- 01525768-5-/2019-1116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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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1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
一、监察法的立法目的
(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党的十九大对此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将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出台监察法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
(二)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在我国,党是领导一切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在人民群众眼里,无论人大、政协,还是“一府两院”,都代表党和政府,都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员,这也为国家监察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了示范、打了基础。制定监察法,就是要贯彻落实上述改革精神,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空白,实现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
(三)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不断提升治国理政水平是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题中之义。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覆盖面窄,二者不相匹配。实行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制定监察法,就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类社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监察法的亮点
监察法共九章六十九条,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明确了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也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规范了监察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一)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
监察法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二)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时,明确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监察法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具体包括: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四)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保证监察机关能够有效履行监察职能。
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五)规范了监察程序
监察法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严格涉案财物处理,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像,同时对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以及决定立案调查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同时,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六)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督人员的监督
监察法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此外,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建立了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的登记备案管理,以及监察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明确了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同时对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也做出了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加大反腐力度的同时,完善党章党规,实现依法治党,取得历史成就。监察法的制定,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法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国家的监督效能;加强宪法实施,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