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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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8-5-/2019-03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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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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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


一、立法沿革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为了发展新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打碎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必须要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为此,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立法的重点在于废旧立新,即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很多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略,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条文较少。而新时期非常需要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需要根据当时面临的新的情况和问题来制订第二部婚姻法,并通过第二部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与贯彻执行工作,使我们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上述是1980年婚姻法立法的历史背景。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新的整合和规范。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确定“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这两项主要内容,很大程度上是对“文化大革命”时期遗留的婚姻问题的解决和对改革开放初期婚姻家庭新问题的调整。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重要修改,这是针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婚姻家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的回应,也是新世纪之初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再次规范。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密不可分。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的经济结构、婚姻家庭观念、法治观念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并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有所反映。在多元价值观念下,一些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受到严重的挑战:一些人在婚恋问题上表现出自由放任、轻率的倾向,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外恋等现象在一些地方表现得比较严重;“家庭暴力”问题日渐凸显;等等。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时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该法另一个较大的修改是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改革开放后20年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大幅度增加,财产构成日益多样化。由于夫妻财产关系中财产数额的大宗性、复杂性以及来源的隐蔽性等特点,导致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界定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时不明晰,在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及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情况。离婚还带来了子女的抚养、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新问题,为此,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对离异后子女权益做出了更加明确的保护,表现出法律对社会新问题和新现象的回应,成为塑造健康、稳定家庭关系的新的规范。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次大的立法变化,体现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的制度安排;也体现了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因势利导,引领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政策选择,在改造社会的同时,既巩固了国家的政权,又促进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发展。

二、2001年重要修改解读

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原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婚姻法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基本可行的,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必要总结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婚姻法作出修改补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婚姻法议案和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研究提出婚姻法修改建议的基础上,听取了妇联、人民法院、民政、卫生等部门和一些法律专家、人民群众对修改婚姻法的意见,在北京、上海、广东、新疆等地了解情况,并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国内外规定,经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法律专家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2001年婚姻法修改,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注重可操作性,将行之有效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针对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作出补充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正。本次修正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重婚问题

针对地方重婚现象的增多趋势,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导致家庭破裂,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的现象,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预防重婚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大遏制重婚的力度,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如下修改:第一,在总则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第二,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第三,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规定因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五,规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关于家庭暴力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使婚姻法能够与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2001年婚姻法作出下列规定: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五,一方以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六,因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关于结婚条件以及无效婚姻

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有关部门和医学专家提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现在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可防可治不可怕,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麻风病。因此,草案在禁止结婚的条件中保留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删去了有关麻风病的规定。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对违反这些规定结婚的,草案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第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四)关于夫妻财产制

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经济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关于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财产,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的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三,关于约定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一方财产的界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五)关于离婚问题

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针对反映较多的有关离婚条件、离异家庭的子女抚养教育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增加规定以下内容:

第一,关于离婚条件。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鉴于审判实践中需要明确“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修改时对此补充规定了以下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且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二,关于对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离异后,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是极大的伤害,有些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原法“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为了更好地体现原婚姻法规定的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并且考虑到因一方重婚、虐待、遗弃等原因导致离婚,应当确立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修改时增加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并且规定,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六)关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当前,我国老龄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得不到较好的赡养,甚至受虐待、遗弃,以及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时,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以下修改补充: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七)关于法律责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为了明确违反本法者的法律责任,便于受害者先例权利,更好地保护其权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专设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对违法行为分别情况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三、婚姻法治变化的趋势和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几经变化的脉络中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角度和方向,从总体趋势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日益脱离政治、回归本位、走向民间,更多地从法律角度来规范婚姻行为,关注婚姻家庭发展中自身问题的解决。这种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制定和贯彻的路径越来越走向民间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沿袭的是国家先制定,然后进行大力宣传贯彻的路径。贯彻过程是中央高度重视、地方密切配合,力图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破旧立新”的目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也是国家先提出修改动议,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完成修订,最后在全国进行宣传贯彻。1978年10月,中央政法小组召开的法制建设座谈会上提出着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妇联据此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贯彻实施的情况和其中问题,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必要性,经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小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先后三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公布后进行了一年多的集中宣传,声势也明显变弱。与前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不同的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动议来自民间,在获得国家认可后正式启动修改程序。从提出修改动议到最后公布历时近10年。1990年,为了纪念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30周年、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10周年,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编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一书中首次提出要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立法建议。从2001年1月11日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到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对婚姻法修改意见的来信、来函、来电等3829件。由于该法在修改过程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被誉为“是近几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人数最多、提出意见最广泛的一次”,成为“迄今我国共有12部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的法律之一”。由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前已经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所以公布后没有进行太多的普及和宣传,主要集中在个别法律条文的解释方面。从立法动议由国家到民间的嬗变,宣传贯彻规模由“大张旗鼓”到趋于常态化的转变,都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日益脱离政治、回归百姓生活的趋势。

(二)越来越贴近百姓生活、关注婚姻家庭,更易于大众接受

由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一部“破旧立新”的法律,要破除现实生活中已经延续多年甚至是几千年的习俗,树立一种全新的婚姻家庭观念和规范,现实中遇到的阻力可想而知,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也显而易见。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由于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处的历史时期和国家发展阶段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和侧重点也不同,加上经过几十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社会主义婚姻新观念日益为人民所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破旧立新”的任务已经让位于解决一系列突出的婚姻家庭问题。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比,后两部法律更多的体现了民间的需要,进一步反映出法律与百姓日常生活的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更易于让百姓接受。半个世纪以来,民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应经历了一个从部分抵制、被动接受到主动接受、积极建言献策的过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贯彻实现了从观念到行动的转变,这也充分体现出婚姻立法与现实生活需求不断进行调整和适应的发展轨迹。

(三)婚姻法治的历史变迁,折射社会多方面巨变

婚姻法治的历史变迁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从中也折射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巨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历史演进反映了新旧中国政权的转换。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一部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树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宣言。后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宗明义指出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内容术语充满时代气息,既表明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立法主旨上的巨大差异,也表明后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出台时不同的时代背景。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历史演进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中国婚姻法治发展变迁最根本的动力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没有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加快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推进,就没有婚姻法治的进步。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历史演进也反映了人治与法治之争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国家对婚姻的治理、人们对婚姻家庭的重视、社会法治观念的变化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当代中国的政治框架和权力运行体制之下,党和政府在法治问题上的抉择对当代中国婚姻法制的嬗变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历史演进折射出国家治理方式的变迁和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历史演进体现了国家不断走向富强和人民生活日渐富足的社会现实。从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文本的对比中,这一事实表现得十分明显,其中最典型的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款: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此只是较为笼统和粗略的规定;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此方面的规定虽做了少量调整,但并未明确规定整体的分割办法和相关细则;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详细和明确的补充。上述变化,既是法律不断走向完善的表现,也反映出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百姓生活日益富裕的事实。此外,关于“感情破裂”、“计划生育”、“家庭暴力”、“婚外恋”等相关条款相继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表现了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以及维权意识的增强。总之,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经历了60多年的变革历程,中国民众的婚姻家庭生活在立法与现实之间不断进行调适和整合的过程中日渐表现出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时代特征,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艰难探索和取得的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