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宽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索引号
01525777-3-/2019-0216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芒宽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8-02-10

芒宽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乡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我乡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各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对文件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单上提出初步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员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在文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其中,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隆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是否正确、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图片等信息是否真实;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具有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六) 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乡纪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芒宽乡人民政府

                                   2018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