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 索引号
- 01525767-7-/2022-0527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西邑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5-27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放养牲畜;
(二)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
(三)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边沟;
(四)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用地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农村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一)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
(三)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隆阳区交通运输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