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非法圈建墓地专项整治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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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72-2-30/2016-123011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杨柳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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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6-12-30
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
非法圈建墓地专项整治政策解答
一、为什么要开展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非法圈建墓地专项整治?
答:相关内容已在2015年第13期《隆情通报》中刊发,请认真组织学习。
二、旧的丧葬习俗对隆阳区文明进步有哪些危害?
答:一是从道德层面讲,旧的丧葬习俗,重敛厚葬,披麻戴孝,扬幡招魂,生者乞求死者亡灵的庇护,这是封建迷信思想的表现。二是从社会治理角度讲,丧葬陋习给社会管理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丧葬队伍占道游街严重影响正常的交通通行,昼夜奏哀乐放鞭炮噪音扰民、污染环境卫生;群众扫墓祭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火灾事故频发,特别是在森林防火期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三是从经济负担角度讲,丧事葬礼中的大操大办、互相攀比,既加重了生者的经济负担,也严重庸俗化了社会风气。死一个人,要买棺木、办酒席,各种治办丧事活动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安葬一位死者一般要数万元,多的要花上十几万元,家属苦不堪言,亲戚朋友也是怨声载道。四是从生态保护角度讲,以往的土葬方式,一冢土葬墓占地至少10平方米,大多是占用面山林地安葬,破坏林地资源,使用的棺木要砍伐几十年或上百年的大树,又对森林植被造成破坏,形成对生态的双重破坏。
三、推行殡葬改革有哪些好处?
答:一是能节约土地资源,遗体火化后安葬,墓穴安葬每冢占地仅需1平方米,如果采取树葬、花葬、壁葬、草坪葬或骨灰寄存更节省土地,与以往的装棺土葬相比可节省90%以上用地。二是有利于倡导“厚养薄葬”的时尚新风。推进殡葬改革,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有生之年善待亲人的良好风气,有利于预防和杜绝丧葬活动中的各种攀比歪风,遏制奢侈浮华之风,纯洁党风、政风和民风。三是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推进遗体火化,不装棺再葬,只需几千元甚至几百元就可以办理丧事,大大减轻群众的丧葬负担。
四、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非法圈建墓地专项整治的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之规定;《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之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三十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之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三是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之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之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之规定。四是依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之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一)耕地、有林地;(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之规定。
五、火化区划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及与其毗邻未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依据该条规定,隆阳区已建有殡仪馆,治理范围内的乡镇(街道)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均可以当日往返,且人口稠密,具备火化条件。
六、当前重点治理范围内城乡居民死亡人员是否可以到治理范围外安葬?
答:1. 户籍属治理范围外的区内人员死亡后,若当地未建公墓或骨灰堂,可按标准葬入临时安葬区,待公墓或骨灰堂建成后迁入。为确保不重复做工作,尽量动员火化,同时将临时安葬区和公墓规划区结合起来,保证当前的临时安葬区就是今后的公墓区。2. 2013年11月11日以前已在治理范围外修建活人墓的,可安葬,但提倡火化后安葬,而且不得二次装棺入葬。待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建成后迁入。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死者所在乡镇(街道)做好家属对死者的火化工作;墓地所属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好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耕地,涉及乡镇(街道)要加强信息互通,共同构建防范体系。3. 未修建坟墓的不准新建。
七、2015年5月18日前,一般群众死亡火化后的骨灰已寄存在乡镇(街道)骨灰堂的,是否享受《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非法圈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5〕69号)规定的殡葬惠民政策相应补助?
答:2015年5月18日以前的不享受隆政办发〔2015〕69号文件规定的殡葬惠民政策;2015年5月18日以后的享受隆政办发〔2015〕69号文件规定的殡葬惠民政策。
八、活人墓拆除平毁后需凭《隆阳区“活人墓”拆除平毁证》和《绿化合格证》,才能享受孝感泉公墓墓穴优惠,但绿化需2—3年才能达到效果,才能拿到《绿化合格证》,如何处理?
答:活人墓拆除平毁后,墓主选择到孝感泉公墓购墓,可以凭《隆阳区“活人墓”拆除平毁证》和《绿化合格证》享受墓穴优惠。《绿化合格证》由乡镇(街道)对活人墓拆除后种植绿化树的情况验收合格后颁发。
九、已在孝感泉公墓认购墓穴,已修建活人墓又属治理范围拆除平毁的,是否享受隆政办发〔2015〕69号文件规定的惠民政策?
答:属此次治理范围内且拆除平毁了活人墓,墓主已在孝感泉公墓认购了墓穴的,墓主凭《隆阳区“活人墓”拆除平毁证》和《绿化合格证》,同样享受隆政办发〔2015〕69号文件规定的惠民政策。
十、什么是财政供养人员?
答: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中,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离退休费)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十一、2013年11月11日前墓主或配偶是财政供养人员修建的活人墓或2013年11月11日后城乡居民修建的活人墓,一律不得葬入,拆除坟墓会对生态造成新的破坏,是否可以采取由墓主做出不葬入承诺后,不进行拆除?
答:属拆除范围的活人墓,必须按规定拆除。拆除的标准由乡镇(街道)和区林业局根据墓地所处位置和墓体大小,以不影响生态环境为标准,实行破坏性拆除或拆除平毁。
十二、耕地上2013年11月11日前修建的合葬墓有一方已经入葬,另一方能不能入葬,需不需要绿化?
答:按照隆政办发〔2015〕69号文件中“目标任务”第(三)条“加强面山墓地治理,坚决杜绝乱埋乱葬”第二款对应规定执行,绿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三、2013年11月11日以后修建的活人墓,拆除的时间、程序还不到,目前死亡的能不能先火化后葬入,待公墓建好后搬迁?
答:按照隆政办发〔2015〕69号文件规定“2013年11月11日后修建的活人墓,除已葬一方合葬墓外,一律不得葬入”执行。
十四、所有死亡人员一刀切要求火化,步子太快,与方案有冲突,特别有些百岁老人,迫切要求装棺入葬。
答:关于火化,严格执行隆政办发〔2015〕69号文件规定,围绕100%火化工作目标做工作。
十五、部分群众发生篡改墓碑所刻时间的现象,一时难以固定证据。
答:篡改墓碑无效,按照隆政办发〔2015〕69号文件关于“调查摸底阶段”要求统计规定执行。
十六、先前去世装棺入葬,重新火化进公墓的有没有优惠?
答:殡葬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将旧墓拆除,若原来修建的坟墓自愿重新火化进入公墓,同样给予优惠。
十七、活人墓墓主是财政供养人员,其子女不是财政供养人员,能不能将其转给子女?
答:根据隆政办发〔2015〕69号文件规定,墓主或墓主配偶是财政供养人员的(除已葬一方合葬墓外),由墓主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否则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因此不能转让或继承。
十八、合葬墓如何认定?
答:隆阳区范围内群众修建的合葬墓,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个坟头合体式的合葬墓,另一种是地面以下两个内井,墓体基座连体支砌,基座以上垒两个坟头,俗称“牵手坟”。只要符合以上两种建设构造的,均属于合葬墓。
十九、财政供养人员已葬一方合葬墓是否可以入葬?能否办理丧葬费?
答:可以入葬。丧后费用办理按照《隆阳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2013年11月11日以前修建的活人墓,属城乡居民的,绿化后,是否可以安葬?
答:2013年11月11日以前城乡居民在坝区面山修建的活人墓(财政供养人员除外),按规定要求绿化合格后,提倡火化后入葬。
二十一、2013年11月11日以前在坝区面山修建的活人墓,企业退休人员和普通群众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否可以入葬?在政策上有没有区别?
答:企业单位工人和普通群众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均属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到法定年龄,均按缴费档次办理享受养老金,死亡后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为:丧葬补助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按死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11个月计发。因此,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普通群众在政策执行上没有区别。2013年11月11日以前在坝区面山修建活人墓的,需进行绿化,火化入葬后方可领取相关费用。
二十二、对已购买的生基地,是否有补偿或享受政策优惠?若没有补偿,购买生基地付出的费用找谁退赔?
答: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之规定,墓地买卖属违法行为,不补偿、不享受优惠政策。
二十三、治理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到治理范围外买卖墓地如何处理?
答:隆政办发〔2015〕69号文件规定“隆阳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买卖墓地”,治理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到治理范围外买卖墓地,由林地权属乡镇(街道)、林业部门负责非法买卖的查处,查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可以依据《村规民约》进行处罚。对非法买卖墓地监管不力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四、户籍所在地和墓地分别在不同的乡镇(街道),墓地统计归那一方负责?
答:墓地统计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乡镇(街道)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墓地无论墓主户籍在哪里,均由墓地所在乡镇(街道)进行统计。符合入葬规定的活人墓,墓主死亡后,死者家属的火化动员工作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入葬活人墓的调查核实由墓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符合入葬规定的,由墓地所在乡镇(街道)出具入葬许可证,家属凭入葬许可证方可进山安葬。
二十五、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如何认定?
答: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照目前参保情况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类,中央及省属企业人员在省级参保,退休养老金由省级基金支付;第二类,市属企业在市级参保(如烟草、电力等部门),退休养老金由市级基金支付;第三类,区属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区级参保,退休养老金由区级基金支付。以上三个类型,是否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由死亡人员家属凭所参保省、市、区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认。
二十六、按活人墓拆除时的先后享受孝感泉公墓墓穴优惠,政府通告时间是如何来确定的?
答:区人民政府发布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通告,根据隆政办发〔2015〕69号文件实施步骤安排,是在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2015年6月18日为政府发出通告的时间,活人墓拆除时间就从6月18日算起,即2015年6月18日(含)—6月27日(含)拆除或已签订委托拆除的享受30%优惠,2015年6月28日(含)—7月7日(含)拆除或已签订委托拆除的享受20%优惠,2015年7月8(含)—7月17日(含)拆除或已签订委托拆除的享受10%优惠。
二十七、夫妻双方,一方为财政供养人员,一方为企业退休人员或居民的,活人墓拆除怎么认定?
答:只要墓主或墓主配偶其中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活人墓,均要拆除。
二十八、当前死亡人员不选择骨灰寄存,又没有在2013年11月11日前修建活人墓的,如何安葬?
答:按照隆政办发〔2015〕69号文件规定“籍贯或户籍属隆阳坝区7个乡镇(街道)66个村(社区)内的人员,葬入城市中心公墓(城市中心骨灰堂)或籍贯、户籍所属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以外的区内人员,可葬入城市中心公墓(城市中心骨灰堂)、乡镇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或临时安葬区。葬入临时安葬区的,待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堂建成后迁入。隆阳区行政区域外的人员,葬入城市中心公墓(城市中心骨灰堂)”执行。
二十九、在清理统计中,省、市、区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亲属在治理范围内的墓地,亲属如何来确定?
答:墓地调查统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省、市、区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亲属由单位统计后,反馈到墓地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汇总上报。
三十、墓地调查核实中,有的墓主或家属无法联系,从墓碑上也看不到相关信息,导致填写的情况不够准确,如何处理?
答:对已葬墓和生基地的调查核实,要尽量将统计表中设定的内容填写准确,对无法核实的无主墓,也要将墓地数量反映出来。对活人墓的调查核实,必须将建墓时间、墓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核实准确,不能出现漏统或错统情况。若出现因调查核实不准导致出现错拆或漏拆的情况,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