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鸡乡政府文件公开属性标识制度

索引号
01525762-6-/2020-1120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金鸡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11-20

金鸡乡政府文件公开属性标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各部门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第六条 公文印发后,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对于部分内容需要保密的公文类信息,可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

第七条 乡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七条 本制度由金鸡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