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鸡乡干部职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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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62-6-30/2016-0921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金鸡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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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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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9-21
为使全乡各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牢固树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营造比、学、赶、帮、超和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推动全乡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区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的有关要求,结合金鸡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制度
(一)上下班制度
第一条 星期一至星期五为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30上班,11:00就餐,下午16:30下班17:00就餐。
第二条 上班实行签到制,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并由值班领导严格把关签到。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进行签到的,先由本人向分管领导请示,再由分管领导向值班领导说明情况后由值班领导在备注栏注明。未签到及标注原因的一律视为旷工,对无故旷工者,处以100元罚款;迟到15分钟以内罚款50元,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罚款100元,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早退罚款100元。
第三条 上班时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不能串岗聊天,大声喧哗。要形成有纪律、有合力、出效率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工作时间,干部职工下乡或进城办公事,必须向分管领导说明,并到值班室填写去向登记表。
(二)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全体干部职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手续。坚持层层把关审批制度,请假3天以内分管领导签字同意,3天以上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形成岗位有人在、去向领导明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班子成员请假,统一由党委书记进行审批。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干部请假,先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再报书记或乡长审批。假满需到党政办进行销假登记,未登记或假满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全乡干部职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须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值班制度
第八条 乡党委、政府实行分组轮流值班。每个组值班一个星期,每组安排1-2名领导带班,值班组每周星期五下午16:30进行交接班,全体值班组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住宿在单位宿舍内。
第九条 全体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不擅自离岗,遇到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清楚了解情况及时汇报。若因值班人员失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值班人员承担。
第十条 值班期间擅离岗位者、不经批准外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500元罚款,特别严重者按纪检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四)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乡财政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乡财区管”制度,凡属乡财政发放工资单位的资金由乡党委、政府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严格坚持财经审批制度。实行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4人会签制度。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出差,报乡党委书记或乡长审批后方可外出,否则按旷工论处。出隆阳区以外办公的出差报销严格按照区委、政府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和会议费开支标准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报销。
第十四条 办公物资购置原则上由党政办统一办理,涉及大额办公物资购置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五)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五条 乡直单位、部门及各村对各自权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负总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部门要按时按质上报各种总结、报表、数据等,并认真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 适时召开班子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二级班子和干部职工列席参加,会议主要由各分管领导汇报近期工作开展情况,并对下一步的工作作出安排。
(六)学习制度
第十七条 全乡领导干部职工要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学习。学习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要通过学习促进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达到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及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十八条 全乡机关干部职工、村“三委”干部、新农村工作队员及其他临时性工作驻村人员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上午8:30在乡三楼大会议室集中学习,由主要领导或值班组领导主持。
第十九条 积极鼓励镇、村干部参加在职学习,就读函授(含脱产)学习的,学校通知复习、考试时间视为出勤,但需按规定以书面通知时间进行请假。学习费用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七)公务接待制度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按照班子成员所分管联系工作和部门对口接待,同时要求原则上在食堂接待用餐。
第二十一条 若遇特殊情况,需外出接待的,必须经乡党委书记或乡长安排同意。同时,遵循节俭为主的公务接待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和讲排场。
(八)文件传阅、保密及印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必须严格遵循参与政务、掌管事物、搞好服务的原则,统筹处理好乡机关各项内务,确保机关工作井然有序。
第二十三条 对文件的收发、传送、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做到环环有手续、件件有登记。
1.以乡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和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由对口部门起草后,交由党政办把关,再送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审核,最后由书记审批签发。
2.以乡政府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和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由对口部门起草后,交由党政办把关,再送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由乡长审批签发。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收到的各种文件,先由党政办副主任阅处,并提出拟办意见,再由党政办人员直接呈送书记阅示。若书记有事不在,则呈送乡长或主席阅示,并按书记、主席、乡长签批的意见进行办理。严格把握文件办理时限,做好催办、督办和信息收集反馈工作。对急件和需要及时办理的文件要做到第一时间与书记汇报,及时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种文件必须按保密程序妥善保管,严禁泄密或将文件带出单位。传阅文件,传阅人员阅后要及时送办公室归档,严禁自己保管。
第二十六条 机密、秘密文件的收发、借阅、复印、传递、清退、归档、移交和销毁由党政办专人负责统一履行登记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涉及一般常规性工作需盖党委、政府印章的,必须请示分管领导批准;涉及重要事项和重大工作需盖党委、政府印章的,必须请示书记或乡长批准。凡属党委或政府加盖印章的文稿,办公室必须认真做好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将公章带出使用的,先由工作人员向分管领导请示批准,再由分管领导向党政办通报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后按照谁带出谁负责的责任制原则,妥善保管,用后立即归还。
(九)公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驾驶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保证车辆在乡随时待命,车辆随时保持良好性能,驾驶员随时保持最佳状态,确保乘车人的安全。
第三十条 驾驶员上班时必须保证车在哪里人在哪里,不能喝酒,随叫随到。每次出车回来,要将车辆内外保持干净整洁,检查车辆易损部件,才能停放,如当天晚归,第二天必须抽时间完成上述工作。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更不能私自将车借他人使用,特别是交与无证人员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2.车辆管理
第三十二条 车辆维修必须经党政办核实后,报经书记同意,方可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
第三十三条 各公务用车凭正式加油发票进行核销报账。
第三十四条 乡财政拨付工资单位的公车由党政办统一调度,严禁公车私用,在保证主要领导用车的前提下,其他车辆由党政办统一派遣,派车需到党政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完毕驾驶人须登记返回时间并将车辆清洗干净后钥匙交回党政办,并由接车人对交回车辆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车辆的检审、保险等相关手续由驾驶员会同党政办、财务室及时办理。
3.办公设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全乡上下要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笔墨纸张不浪费,各部门的公共设备要爱护。全乡干部职工不能将公共设备占为己有。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办公室的计算机仅限工作人员使用,其他人使用须经负责人允许方可使用,凡人为原因造成办公物资损坏的,由损坏者照价进行赔偿。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的数码相机、摄像机等设备要专人专管,不得私自外借。
(十)廉洁制度
第三十九条 乡党委、人大、政府、各部门和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八条禁令》等有关廉洁制度,做到清正廉洁,勤政廉政。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乡领导干部挂村包户制度。挂村人员进村入户,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个人或集体索要财物,一经群众举报或反映,查实后将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全乡干部职工,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一)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班子会议是乡党委、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体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集体领导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也是决定金鸡乡各项工作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四十三条 班子之间、班子成员之间应本着民主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工作中应互相支持、互相沟通,严禁拉帮结伙。
(十二)环境卫生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全乡领导干部职工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仪表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纸屑、烟头、果皮、泼脏水、茶叶等废物。
第四十五条 各办公室必须定期自行进行打扫,确保室内外干净整洁。各楼层走道、楼梯、政府大院卫生聘请专人负责打扫,卫生间由各值班组指定值班人员打扫。政府大院花草浇灌、修剪及管理由门卫负责。书记、乡长、主席办公室由办公室固定人员打扫、管理,上班前10分钟打扫完毕。上班期间如书记、乡长、主席办公室来人,党政办人员要主动搞好服务,并及时进行卫生清扫。工作日期间三楼会议室由党政办负责清扫,周前会由值班组于开会前一天下午打扫,特定的大型会议由抽调的会务组打扫。
(十三)服务承诺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它的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第四十七条 凡实施行政审批的单位(部门)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职能状况和服务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热情周到、服务到位。
(十四)首问责任制度
第五十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五十一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部门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部门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第五十二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十五)限时办结制度
第五十四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和扯皮。
(十六)门卫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抓好乡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门卫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对外来人员来访要进行询问登记,对身份不明人员严禁进入机关大院,对到机关大院进行无理取闹的,门卫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劝返工作。
第五十七条 门卫工作人员原则上24小时值守工作岗位,在抓好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卫生清扫、热水供应等工作。
二、工作纪律
第五十八条 上下班和各种会议实行签到制,凡无故进行代签的,一经查实,代签人和本人各交纳50元。无故代签累计达5次的,年终综合考核时扣除本人综合考核分1分。签到表月底先由纪委办统计,再交书记或乡长审阅后进行公示。同时,乡纪委办做好收集存档,以便年终进行考核。
第五十九条 上下班及各种会议、紧急集合迟到、早退1次交纳50元;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的,年终综合考核时扣1分;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按旷工论处,每次交纳100元,年终综合考核时扣1分。
第六十条 乡干部职工下乡、进城办公事所签的去向不属实,一经乡纪委或督查组查实,将按旷工论处。乡纪委或督查组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部门人员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在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十一条 工作期间上午严禁饮酒,下午严禁酗酒,因公务接待需饮酒的,要把握好尺度,不能饮酒失态。凡因饮酒贻误工作的,每次交纳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时限按悔过表现确定。
第六十二条 乡纪委办要认真做好月底出勤统计并张榜公示,年底做好累计。除正常法定假日外,一年连续旷工达1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一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以上的、病假超过90天以上的(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同意除外)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除特殊情况外,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每天需交纳50元。同时,年终考核时每天扣0.2分。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终考核时每天扣0.1分。
第六十三条 全乡干部职工需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因电话不通、无人接听或无故不参与重大活动的,由乡纪委登记后按旷工1天论处,每次交纳100元,年终综合考核时扣1分。
第六十四条 全乡必须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通过督查整改工作仍不见起色、轻节较为严重的,一般干部给予待岗处理,二级班子人员由乡党委重新考察调整干部。
第六十五条 全乡干部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做到恪尽职守,真抓实干,绝对服从党委、政府的安排和决定,严格执行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维护乡党委、政府的权威。
第六十六条 干部迟到、早退、旷工等各种需交纳的费用,由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交纳到财务室。凡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交纳费用的,年终综合考核时对当事人将按自动弃权处理,乡党委、政府对其将不予考核。
三、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主要针对金鸡乡干部职工进行制定,各村及驻乡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乡纪委负责监督执行,凡监督不力或在监督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乡党委、政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管理制度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