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 索引号
- a01525757-0/20240918-0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9-18
永昌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永昌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投诉。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信访办理程序进行。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延长15日。
第十条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要确保举报人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永昌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