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街道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 索引号
- a01525757-0/20240918-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9-18
永昌街道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永昌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永昌街道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永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永昌街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永昌街道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永昌街道应当及时利用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