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渡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
- 索引号
- 115330010152576504-/2023-012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1-20
瓦渡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隆阳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行政机关办理列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列入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的公共服务事项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行政机关要在实行告知承诺制之前,对照本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逐项确定线上核查、线下核查、现场核查、免予核查等核查方式以及核查的标准、时限等。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各项要求、程序及选择承诺后中途退出流程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申请人选择承诺后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申请退出并经行政机关审核同意撤回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办事场所、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公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的办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事项、证明事项名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证明内容或者办理行政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
(三)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四)承诺方式;
(五)承诺效力;
(六)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七)行政机关认为应该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自愿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事项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条件;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办事指南或者行政机关告知的要求,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交承诺书。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行政机关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承诺内容的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通过线上即时核查等方式能够确认当事人符合办理行政事项需要的法定条件或者证明要求的,可以本着减少办事环节、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不再要求申请人签订书面承诺书。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核查方式、标准、时限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经核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承诺的相关条件的,进入下步办理程序;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不予办理行政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对免于核查的事项,要建立日常执法台账,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