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渡乡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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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330010152576504-/2019-1202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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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9-12-02
瓦渡乡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8号)、《中共隆阳区委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隆发〔2019〕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委工作职责
1.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 讨论和决定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本乡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党委研究讨论后,由本乡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 领导本乡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 加强乡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 领导本乡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7.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
1.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上级人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2.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5. 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6.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7. 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根据乡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9. 受理乡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0. 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11.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2. 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13.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政府工作职责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科学、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推行便民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8.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纪委工作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纪党规,协助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经常对辖区内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教育,督促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法规,自觉履行党员义务,自觉增强防腐能力。
3. 对下设党的组织和管辖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辖区内党员群众的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工作,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4.检查和处理下设党的组织和管辖范围内的党员违纪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5.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的纪律,维护和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
6.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支部班子廉洁自律工作,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检查督促开好民主生活会。
7.完成上级纪委监委和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人民武装部工作职责
1.负责本区域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
2.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值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3.发动和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4.战时组织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
5.负责本区域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战争潜力调查,做好相关的动员准备工作。
7.协同预备役部队落实参训人员,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等工作。
8.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烈士军属的优抚工作。
9.协助军队做好本区域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10.办理乡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共青团工作职责
1. 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
2. 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
3. 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网上主旋律,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4. 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5. 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6. 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7. 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8.办理乡党委、乡政府和上级团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妇联工作职责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引导、教育全乡各族妇女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妇女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男女平等。
2.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 “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动员、服务全乡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3.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推动落实男女平等 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宣传表彰优秀 妇女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4.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及时向乡党委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对策建议。
5.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妇女儿童、服务基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注并加强研究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协调和推动全乡妇女儿童事业发展。
6.办理乡党委、乡政府和上级妇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总工会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乡党委、区总工会的要求、部署党的工运方针,确定乡总工会工作的重点。
2.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坚定不移地推动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
3.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乡党委、政府反映职工群众的情绪、呼声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搞好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方面的管理,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4.研究制定总工会的各项组织制度和民主管理,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指导总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辖区内企业工会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协调和谐劳动关系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5.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队伍和企业的稳定,积极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努力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6.组织和动员职工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7.依法收缴、管理、使用工会经费,确保总工会的经费、财产不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8.办理乡党委、政府及上级总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