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缥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索引号
- 01525761-8-/2023-0214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蒲缥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2-14
蒲缥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蒲缥镇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确定属于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九条 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应当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其他各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其他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本机关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蒲缥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