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缥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索引号
01525761-8-/2020-1125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蒲缥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3-11

蒲缥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镇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我镇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政府信息。

我镇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除外),以及向其他单位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业务,通过蒲缥镇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载体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处理流程等内容。

我镇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遵循首问负责与“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及时予以登记、审查和答复。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确认后方可生效。

我镇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在蒲缥镇政府门户网站明显位置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提供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时接受信函、传真、来访等多种渠道接收公开申请。

第六条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须对申请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镇申请与其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如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

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必要时商请公安部门核实,统侨办予以协助。

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不予受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宜,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七条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书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确,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身份认证、联系方式等是否清晰和真实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审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我镇可不予以提供,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经审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由包括我镇在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我镇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我镇在公开该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经审查依法不属于我镇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含联系地址、办公电话、联系人等)。

第九条我镇须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密审查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对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职能部门、单位不得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依申请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我镇须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职能部门、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而职能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职能部门、单位须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对拟提供给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除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严格保密审查外,必要时分别转统侨办提出意见。

职能部门、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依申请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报我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条职能部门、单位须与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法制、保密、监察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职能部门、单位须及时与以上部门会商是否公开、如何答复。

第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属于公开范围的,须向申请人公开并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须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该信息不存在的,须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的,须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告知时要依法有据、慎重稳妥,并按申请人指定方式予以告知。

我镇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指定的方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指定方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第十二条同一申请人向我镇就已答复的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的,我镇可不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书面告知其不再给予答复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我镇不再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拆分过细的,我镇可要求申请人作适当归并处理。对一个申请分属多个行政机关,以及要求公开信息类别、项目过多的,我镇可要求申请人按“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

对要求我镇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职能部门、单位可告知申请人自行获取我镇已主动公开的内容;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可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请”方式,向我镇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收到公开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文答复,受理时间以我镇收到申请之日为准。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镇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期限内。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需申请人做更改、补充的,自我镇向申请人发出补正申请之日起至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期限内。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的统一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依申请公开工作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和第35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执行。

我镇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情况纳入镇政府各部门、单位实绩考核范围,不按规定时限处理公开申请,以及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判违法的,按宗数扣分。

第十六条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年度统计、归档备查制度。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通过市“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受理公开申请,并协调职能部门、单位拟定答复,经法制审核、政府信息工作机构领导组签发后公文答复,同时做好书面登记和归档备份。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年度统计包括受理数量、主要内容、答复情况、工作费用等。统计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八条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在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