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江镇政务公开制度
- 索引号
- 01525758-9-/2023-0308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潞江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2-07
潞江镇政务公开制度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潞江镇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站所、各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内容:1.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职能范围,内设机构和职责,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各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2.领导责任分工;3.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结果、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4.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5.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和处理办法;6.其他必须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五条 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由潞江镇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