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窑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索引号
01525771-4-/2023-0425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4-25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镇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镇办公室、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举报内容。投诉举报人认为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镇办公室投诉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五)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投诉电话:0875-2863011;邮箱:wayao88@163.com。

第四条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瓦窑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七条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

第八条直接办理投诉举报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需要转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镇分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九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十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