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1525774-9-/2018-122001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马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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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12-20
隆阳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一、涉改机构和人员范围
(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的范围包括哪些事业单位?
解答:单位范围包括区委、区政府直属,各乡镇(街道)及区级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未参加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类事业单位。本条所述“党政机关”是指中办发〔2014〕40号文件规定的“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在内”的各类党政机关。凡是前期已经参加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参公事业单位不再列入此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
(二)全区事业单位的车改实施方案由谁审批?
解答:区级直属事业单位,车改方案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各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车改方案报各乡镇(街道)审批,区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车改方案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事业单位数量和人数较多的教育、文化、卫生、农业、林业、水务、民政、交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省、市对口部门出台的行业改革办法和我区实际,部署推进本行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如何具体把握?
解答:在改革的具体操作上,中央强调由熟悉具体情况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改革中承担主体责任。事业单位数量和人数较多的行业主管部门,需加强与市级对口部门的对接,结合行业实际和业务特点,做好本行业各参改事业单位编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指导和方案审批工作,统筹部署推进本行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四)全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所描述的人员范围如何理解?
解答:中央和省市改革文件中关于事业单位涉改人员范围的表述“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指的是以往“配车”的人员,此次需按改革精神,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用车(正厅级,我区无符合条件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相相对固定公务用车,主要通过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保障特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活动,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个别特定岗位须从严从紧核定。同时,文件中表述“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及其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是指参改单位的其他相关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五)全区事业单位参改人员范围如何确定?
解答:具体岗位和人员由各事业单位对照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内部公示后,报本乡镇(街道)、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以往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为部分事业单位核定的“参照每XX人配备1台公务车”标准,是指该单位车辆编制总量的核定标准,而不是“按需配车”的概念。
(六)全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员如何安置?
解答:全区参改事业单位要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在现有在编在岗司勤人员中确定上岗人员。未能上岗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七)如何妥善解决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出行问题?
解答:《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制定保障本地区改革后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出行的相关配套文件。各参改单位要妥善处理好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对在划定保障区域范围内的公务出行,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个别岗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对保障区域范围外的公务出行,根据出行需要、距离、成本、路况等因素,采取报销差旅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使用本单位留用车辆、定点租赁社会化服务车辆等方式予以保障。对于在区乡保障范围之外、公共交通极不便利地区的公务出行,在制定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和限定费用标准、信息公开透明的条件下,可采取按距离远近单次包干使用交通费的办法保障公务出行,但严禁采取定期定额的形式变相发放给个人。
二、涉改车辆处置管理
(八)全区事业单位涉改车辆范围如何界定?
解答:按照“应改尽改,从严从紧”的原则,全区各参改事业单位现有公务用车全部纳入本次车改范围。具体为:经各级公车主管部门批准购置的公务用车(合规资金购置、合规渠道取得、经过国有资产登记等),可纳入事业单位车改后保留车辆范畴;其他违规购置车辆一律拍卖或报废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取消车辆的账务处理按现行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九)如何理解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业务用车?
解答: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公务用车是参照前期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的口径描述的,考虑到大量事业单位由于业务工作需要和部分“自收自支”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事业单位,其用于特定业务工作的公务车辆已成为“生产工具”的重要内容,对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公务用车”的标准是“从严核定”,而对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的标准则是“按需保留”。公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车辆数量就是各参改单位的车辆编制,是今后配备更新车辆、财政预算拨付、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十)如何界定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后勤服务用车?
解答: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查、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
业务用车:是指用于保障参改事业单位特定业务工作所必需的车辆。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老干部服务等服务保障工作的车辆。
后勤服务用车:是指用于保障和服务机关本级后勤工作的车辆。
(十一)各单位上下班的通勤班车应如何处理?
解答:理论上,本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不涉及各单位人员上下班的通勤班车,因为职工上下班通勤通常不在岗位公务出行的范围之内。但如有单位使用本单位权属和“三公”经费供养的公务车辆作为“班车”使用,则应列入此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应当“规范”和“整改”的范围。按照中央和省车改精神,“班车”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进行保障。如确因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单位地理位置偏远特殊,需要保留公务车辆作为“班车”的,应从严核定,并在其改革方案中特别说明,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保留。同时,此类保留车辆类型通常应为大中型客车。
(十二)部分学校、医院和科研院所多校(院、所)办公,其相互间的通勤交通保障车辆如何保留?
解答:此类通勤交通保障车辆可以纳入业务用车范围予以保留,但鼓励参改单位通过社会化方式购买服务。保留的通勤交通保障车辆应喷涂醒目标识,明确管理办法。各单位保留的各类公务车辆运行费用要统一纳入改革“节支率”测算,且原则上非紧急特需,不得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购置新增车辆。
(十三)事业单位拟保留的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数量如何确定?
解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按标准核定过车辆编制的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按核定的编制可予以保留。但从绝大多数参改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看,均未专门核定过离退休干部服务车辆的编制,通常以公务车辆综合保障方式为主。为此,在改革中此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现有老干部人数和以往服务保障工作量,在从严核定的基础上,保留必要的老干部用车(车辆必须从本单位取消的车辆中予以调剂,不得新增新配车辆),但总量不得突破原有公务用车总量,且需纳入本单位总体“节支”计算范围。
(十四)部分科研、教学、医疗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如两院院士、著名外国专家等)用车问题如何解决?
解答:可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保留公务用车的,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如本人不愿按实物车辆方式保障的,可参照不高于同级别党政机关干部标准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原来没有配备用车保障的,不得以此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为由,新增或调剂保留车辆。
(十五)实施方案中规定“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应如何理解?
解答:一是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概念上是作为某一特殊用途或专项作业使用的车辆。二是特征上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否则不属于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三是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进行标识化管理,标识样式和喷涂工作按照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确属特殊情况无法进行标识化管理的,应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列明详细理由,经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保留。
(十六)事业单位取消车辆如何处置?
解答:改革后取消车辆的处置流程可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期间的流程办理。取消车辆采取公开拍卖、报废解体、调剂等方式处置,由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按照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委托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报废或调剂车辆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处置主要分7个步骤进行:一是封存停驶。各单位将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并保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资料齐全备用。二是鉴定评估。乡镇(街道)、主管部门统一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所属单位的取消车辆进行鉴定,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处置意见,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由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符合拍卖条件的车辆由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三是移交车辆。各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将取消车辆在规定时限内移交车辆处置机构处置。四是车辆处置。需公开拍卖的车辆,以评估价格为基准进行拍卖,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需报废的车辆,由解体机构报废处置。五是费用结算。车辆处置后,各单位与上述车辆处置机构按中标价格进行费用结算(车辆处置前发生的验车、保险、维修等相关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六是处置收入管理。车辆处置收入按照现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七是账务处理。各单位凭借处置机构确认书、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依照现行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资产账和财务账处理。
(十七)保留车辆是否实行标识化、信息化管理?
解答:参照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做法,除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所有按规定保留的车辆,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并纳入区级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全程有效监管。
(十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购置的相关公务车辆拍卖收入也要上缴财政国库吗?
解答:根据预算法第四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有的资产”,第二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购置的相关公务车辆属于国有资产,其车辆拍卖收入属于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
三、公务交通费用
(十九)如何理解节约是事业单位车改的前提?
解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必须做到节约,节支作为改革的底线不能突破。中央对党政机关公车改革节支率要求达到7%以上,事业单位情况复杂,中央和省市对事业单位车改节支率不作具体比例要求,但要求每一个参加改革的事业单位都要对节支情况进行认真测算。改革后的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总额必须低于改革前,事业单位不能增加财政预算支出。
(二十)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额度怎么掌握?是按月累计还是按年掌握?报销票据包括哪些种类?
解答:参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包括交通费用报销在内的公务交通年度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改革前本单位所有公务交通费用年度总额,且应达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节支率”标准。各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统一核定到单位,不得分配到个人,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费用应是真实的公务出行正常的开支,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报销票据应是正规的公共交通合法票据(加油票据不属于公共交通票据),报销手续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二十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交通费用“节支率”如何测算?
解答: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X100%。其中: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开支+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门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保留涉改车辆支出+保留司勤人员支出+其他相关支出。上述公式中,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可按改革前三年或五年平均值测算,取最大值。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各层级参改人员发放补贴总额和预计的公务交通费报销总额。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指涉改车辆改革后保留的主要负责人实物保障、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车辆的运行费和平均年更新车辆的购置费。其他相关支出指集体公务出行租车费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车辆更新统一按使用年限10年、单价18万元测算。
(二十二)事业单位非编制内聘用人员改革后是否领取交通补贴或实报实销?
解答:事业单位参改人员范围为在编在岗的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非编制内聘用人员因公发生的交通费用仍按照本单位改革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方式处理,但原则上也应计算在本单位交通费用总体“节支”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