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街乡重点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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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6-9-10_A/2018-0225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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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5-25

辛街乡重点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建设工程“五整治五落实”工作,深化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整治行动,促进我乡辖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良好,切实强化我乡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按照省、市、区安委会办公室的相关要求,经辛街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5月至12月底,全乡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提高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具有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努力实现2017年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

二、组织领导

我乡成立了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组  长:张小波      乡长

    副组长:赵  越      副乡长

            徐雪山      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成  员:张  云      乡安监站站长

         胡金红      乡项目办主任

         赵雪梅      林业服务中心主任 

         胡学斌      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邱艳芹      国土所所长

         张兴才      工商所所长

            赵唯黎      乡水利工作站站长

         张  箐      卫生院院长

            李国海      综治办主任

            李朝军      乡道路公路管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安监站,由张云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解决此次专项行动中的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活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职,抓好工作落实。

三、整治内容

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实际和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辛街乡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本次专项行动突出现场、深入一线,在房屋和交通、电力、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开展重点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重点建设工程深基坑、高边坡、脚手架预防坍塌、防坠落、模板支撑体系、大型起重机械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

(二)严厉打击层层转包、无资质、超资质施工、无设计方案、不按方案施工、冒险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违章现象突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

(四)建设项目赶工期抢进度现象,组织施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任意压缩工期。参建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隐患整治责任不明确,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五)汛期安全生产管理,各企业对重点工程建设防汛工作的督查指导,落实汛期主体责任,加强现场防洪防汛检查,完善排水防护设施,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消除汛期安全生产隐患情况。

四、工作步骤安排

专项行动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5月20日前。根据本辖区、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难点,研究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有关工作。

(二)自查自纠和检查督查阶段:5月30日至6月15日。具体实施专项整治行动。相关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自纠。

(三)检查督查阶段: 6月15日-6月30日,为巩固重点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相关部门联动要组织专门队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到隐患排查不留死角,确保对重点建设工程监管到位无事故。

(四)“回头看”和总结阶段:7月1日-7月30日,乡重点建设工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各相关企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同时相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督查检查。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职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暗查抽查。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宣传培训,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合力。

(三)严格执法问责。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予以经济处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专项行动期间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