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街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66-9-09_D/2016-1231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5-17
辛政发〔2016〕300号
辛街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农村自办宴席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隆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辛街乡结合实际,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现将《隆阳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16年5月17日
隆阳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隆阳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在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活动中,为保证和满足集体聚餐需要,由举办者自行负责举办和制作的各种家庭宴席。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对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乡、村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网络聘用的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具体负责督促所辖区村委会、村民小组和宴席举办者落实本制度及举办宴席的监督检查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和行政村分别由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具体负责承担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并参与实施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聚餐人数达到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宴席举办者须提前3天到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申报备案,填写《隆阳区农村自办宴席申报表》。由村委会(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或协管员对场地卫生条件、菜肴、原料、厨师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及现场指导监督,同时签订《隆阳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
农村自办宴席聚餐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宴席举办者须提前5天到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申报备案,填写《隆阳区农村自办宴席申报表》。村委会(社区)在聚餐前3日把申报表报送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由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或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对场地卫生条件、菜肴、原料、厨师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及现场指导监督,同时签订 《隆阳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接到申报后,应在宴席举办前开展实地检查,并如实填写《隆阳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指导举办者进行整改并达到要求。《检查记录》一式二份,一份交宴席举办人,一份留存备查。
第八条 凡从事农村和社区自办宴席操办的流动厨师,由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负责登记备案,按照食品从业人民的管理要求,督促其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型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农村宴席厨房工作。厨房工作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痱子、呕吐、流眼泪、流口水、咽喉痛、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厨房。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监督员、村协管员负责对家宴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厨师健康状况、原辅料、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使用亚硝酸盐。加强食品采购的指导服务,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鉴别方法、烹制操作规程等食品安全知识。
第十条 家庭自办宴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家庭宴席举办场所环境应整洁,有足够的通风面积,周围不得有粉尘、化粪池、垃圾堆、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场所,不得在露天举办家庭宴席。
(二)厨师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杀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厨师应当有相应的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蛀、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厨房应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混杂,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食品。租借或新购餐具、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三)厨房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化妆、不抹香水、不戴耳环戒指等外露饰品。工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直接接触食物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并使用经消毒的专用工具。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况时应用清水清洁消毒双手:(1)开始工作前;(2)处理食物前;(3)上厕所后;(4)处理生鲜食物后;(5)处理弄污的餐具或饮食用具后;(6)咳嗽、打喷嚏或抠鼻孔后;(7)处理动物或厨房食品垃圾后;(8)接触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9)从事任何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物、打扫卫生后)后。
(四)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十一条 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
(一)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三)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4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四)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在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在此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五)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可用于食品消毒的洗消剂产品。
第十二条 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购买食品原料时,应当知晓供货单位(或供货人)基本情况,严禁购买“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应当向供货单位(或供货人)索取购物凭证,注明购进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供货者、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农村家庭宴席使用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50克。
第十四条 农村家宴申报人所在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临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十五条 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承办者和厨师发现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疑似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不安全食品并向村委会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所在地村委会应立即向所在地乡党委政府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并积极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食品安全法》和《隆阳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上报和处置。
第十六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举办者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者和厨师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共同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办者不按规定上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而操办家宴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将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事发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隆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辛街乡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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