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索引号
- 01525720-4-/2019-021601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3-23
隆阳区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严肃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三、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股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五、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调整、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六)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六、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和个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七、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八、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隆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