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索引号
- 01525720-4-/2019-021601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3-23
隆阳区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的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五、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七、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单位分管领导审查;
(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保密机关批准。
八、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九、各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一、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二、各股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股室负责人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三、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六、各股室负责人应依法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七、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隆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