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惠民惠农“一卡通”项目资金发放公示
- 索引号
- 332928112-0-/2022-111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1-10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惠民惠农“一卡通”项目资金发放公示
(2022年11月10日)
一、项目名称
1.优抚对象补助经费9月-11月。
2.低收入人群体价格临时补贴9月。
3.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人员生活补助9月。
4.优抚对象节日慰问2022年八一。
二、政策标准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标准: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按中央和省级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执行。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16270 |
因公 |
111560 |
|
因病 |
106900 |
|
二级 |
因战 |
105220 |
因公 |
98770 |
|
因病 |
94190 |
|
三级 |
因战 |
92320 |
因公 |
85970 |
|
因病 |
79770 |
|
四级 |
因战 |
75670 |
因公 |
67680 |
|
因病 |
61620 |
|
五级 |
因战 |
59100 |
因公 |
51200 |
|
因病 |
47110 |
|
六级 |
因战 |
46170 |
因公 |
43290 |
|
因病 |
36230 |
|
七级 |
因战 |
34780 |
因公 |
30840 |
|
八级 |
因战 |
21960 |
因公 |
19910 |
|
九级 |
因战 |
18240 |
因公 |
14510 |
|
十级 |
因战 |
12810 |
因公 |
10850 |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36910 |
31410 |
29280 |
二、对在乡复员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中央财政安排抗战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785.2元,其他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755.2元。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后省财政安排抗战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44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16元,新中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3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6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15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64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16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64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16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45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调整标准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按50%安排补助资金。
九、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新的抚恤补助标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本通知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低收入人群体价格临时补贴9月标准:
根据《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启动 2022 年 9 月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云退 役发〔 2022〕102 号)文件精神, 保山市 9 月份的 CPI 中食品价格 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8.7%。现就启动 2022 年 9 月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2022 年 9 月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补贴标准
根据全省月平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测算,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 补助的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保山市 17 元/人/月。此项 经费由省财政承担85%, 市财政承担 3%, 县财政承担 12%。
三、资金来源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 2022 年度已下达的优抚对象解困帮扶及其他临时救助补助专项 经费中列支,省、市级财政将据实清算。
四、工作要求
各县 (市 、 区 ) 向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 要特 别注明所发补贴为 “9 月份价格临时补贴”,请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前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并将 9 月价格临时补贴发 放情况分别报送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为做好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部分优抚对象生活困难 补助金发放工作,确保服务对象精准认定、发放工作规范有序, 特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领取人员范围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 认和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
二、补助发放时间、标准和方式
(一)发放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400元。
(三)发放方式: 社会化方式,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通过的次月起逐月发放。
三、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其户籍所在村 (居)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领取国家定期抚恤 补助待遇的部分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 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1寸免冠白底照片3张或电子 照片,以及民政部门审批的城乡最低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相关 证明材料。
(二)申请受理。 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并与民政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材 料齐备的,且在认定范围内的予以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报乡 镇(街道)审核;材料不齐备的或不在认定范围内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应补齐提交的材料清单。
(三)公示审批。乡镇(街道)审核完毕后应在申请人所在 乡镇(街道)、村(居),采取适当方式,对拟批准对象进行为期 7个工作日的公示。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村(居)初核、审核意见、相关材料及公示意见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按规定发放。
四、生活困难补助的停止或取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乡镇(街道)核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核定后,从次月起中止或取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死亡的;
(二)户籍迁出我省的;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动态调整退出或终止救助的;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的;
(五)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六)其他不符合领取补助条件的。
优抚对象节日慰问标准:春节、八一慰问资金不得少于100元。春节慰金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八一由州市按2:8比例承担。
三、资金规模
2022年9月份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发放6551人,金额:4556723.8元。
2022年10月份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发放6544人,金额:4526994.84元。
2022年11月份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发放6369人,金额:4978944.56元。
四、发放模式
惠民惠农“一卡通”管理平台
五、代发银行
富滇银行保山建设路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