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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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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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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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按照《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始终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建设服务政府、阳光政府的核心工作,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成效。现将区政务服务管理局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布,联系人:张晓彬,电话:0875-2231809。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成立于2011年6月,首批进驻区直单位31个,设置运政管理分中心1个。2017年2月,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市级同步从保山数码港搬迁至永昌传媒中心。搬迁后,区级服务平台场地面积约7000平方米,在原有进驻单位的基础上,新增设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国税办税大厅,与市级新建实体中介超市、公共服务超市,目前,实体中介超市已入驻8家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程咨询、工程造价、环评、规划编制、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公共服务超市进驻企业12家,为社会公众提供有线电视收费、外文翻译、工商代理、职业技术培训等公共服务,区级政务服务平台集约化服务效益日益凸显,初步形成了集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公共服务“四位一体”的政务服务新格局。

2017年3月份,经区政府批准的365项审批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婚姻登记分中心、运政管理分中心共进驻事项17项。根据进驻事项动态管理调整要求,8月份我局再次对全区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梳理,共新增审批服务事项60项,减少审批服务事项17项。调整后区级服务平台共进驻审批服务事项425项,其中,即办件113项,占全部进驻事项的27%。全面实行窗口首席代表制,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共进驻A角工作人员85人,进驻区直单位29个,完成了窗口书面授权,确保了窗口有人办事、有事可办、有权办事。明确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进驻审批服务事项105项,64项审批服务事项纳入村级为民服务站进行办理,与村(居)民小组联动提供代办服务。乡村服务平台全面实行轮流值班制,共进驻窗口工作人员271人。持续推行领导进中心带班值班制,做到领导审批到一线,服务群众零距离,减少单位内部审批层级和耗时。

自成立以来,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始终坚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群众在服务中受益”的原则,以“便民、利民、为民、高效”为服务宗旨,认真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二)健全机构。成立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网络信息股,负责具体信息公开和公开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工作经费施行实报实销,真正做到了机构常在、人员专职,工作长期抓、主动抓,政务公开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的良好局面。

(三)制定方案。按照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务工作更加透明,政务服务更加优质,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了《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台账制度,由专人负责落实,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同时,局机关制定完善《政务服务公开制度》,明确了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等,专门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受理)窗口,做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专人负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2017年,1-12月共开展“三务”公开1305次,其中政务公开1224次(政务服务情况通报12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834次、投资审批中介超市293次、上传中心网站信息等85次,),财务公开2次(预算、决算各1次);党务公开41次(工作月通报12次,支部分类定级1次、支部工作计划1次、党费收缴12次、党员公开承诺1次24人、支部公开承诺1次,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公示1次、党员积分公示12次);利用通知栏、大厅电子屏不定期开展相关公开内容38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及数量

1.全面落实审批服务事项要素全公开。结合省级政务公开要求,对进驻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425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的105项审批服务事项,村级为民服务站的64项审批服务事项,全面规范公开内容,做到服务项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情况、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办理地点等应公开内容“十二公开”,优化公开方式,通过窗口公开、网络公开、手机公开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咨询。依托网上运行平台,全面晒出窗口审批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权力界限,划出行为红线,确保审批服务不缺位、不越界。

2.全面推进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做好区级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建设工作,加大省级统建平台网站信息发布力度,要求各区直单位每月至少上传信息不少于2条,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信息查询条件,逐步实现“群众干部跑”为“网络信息跑”。做好网上大厅事项录入工作。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组织全区21个乡镇(街道)、35个区直部门、4个驻隆单位共录入政务服务事项共7978项,其中:录入行政职权事项6718项,录入公共服务事项1184项,内部审批事项76项全部录入省级政务服务统建平台。全面梳理事项要素,确保了统建平台录入事项要素规范、完整,对变更、取消、内容调整的事项要求及时调整。截至12月31日,区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已上传103条信息,其中通知公告10条,工作动态93条。

3. 全面公开投资项目集中审批情况。一是区级网上中介超市。2017年,共发布采购公告135个,公开选取结束136个,签约项目146个,履约结束117个(选取、签约、履约数均含上一年结转数),项目总成交额631.65万元,资金节约率40%以上,所有公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组织政府集中采购197宗,节约资金314.86万元,资金节约率1.3%;参与组织土地招拍挂16宗,实现增值12559万元,实现增价率66.52%;罚没物资处置5宗,增值304.83万元,增值率24.64%。市区共同组织工程建设项目199宗,节约5533.35万元,资金节约率3.18%。二是通过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服务指南等将涉及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目录梳理工作的13个单位50项审批服务事项全面进行公开,按照“一项目一代码”要求,区直单位一律停止对外接件,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统一获取审批代码后开展审批服务工作。2017年,全区投资项目集中审批服务窗口已受理办理事项623个,审批平均提速60%以上,无超时办结件。

4. 全面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全面公开年度全区重大项目招标中标、联审联批等信息。及时准确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及项目招标、投资、中标等信息。2017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组织政府集中采购197宗,节约资金314.86万元,资金节约率1.3%;参与组织土地招拍挂16宗,实现增值12559万元,实现增价率66.52%;罚没物资处置5宗,增值304.83万元,增值率24.64%。市区共同组织工程建设项目199宗,节约5533.35万元,资金节约率3.18%。通过中心网站、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渠道共计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信息共计834次,其中工程类信息次398次,发布政府采购、土地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类、罚没物资交易类等信息436次。

5. 全面公开群众监督投诉渠道。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站设置服务信息公开查询栏、咨询投诉栏,在实体大厅设置导办咨询窗口、监督投诉窗口,方便群众咨询查询,提出意见建议,确保群众的投诉100%受理、受理的问题100%查清、查实的问题100%处理。2017年以来,对22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了绩效扣分处理,清退回原单位2人,共受理处理并及时回复群众投诉4起。

(三)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要通过中心网站、信息公开栏、通知栏、大厅电子屏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在政务大厅设置意见箱,中心网站开辟留言栏,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确保群众的投诉投诉100%受理、受理的问题100%查清、查实的问题100%处理。

(四) 开展政策解读工作情况:无

(五) 回应社会关切情况,政务舆情处置回应情况:无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一)受理申请的数量

2017年,未收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 对申请的办理情况:无

(三)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的不要内容及不予公开原因:无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7年,未收到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2017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虽然能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各项内容,但仍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新形势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更新速度还有待提高、距离政务信息公开要求还有差距。

(二)具体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一是强化信息制度执行。细化信息公开工作职责,严格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程序,严格制度执行。加强区政务中心门户网站建设,做好网站公众留言答复、信息发布等工作,实现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形成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规范工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责任追究和考核机制。建立信息公开保障机制,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二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员队伍建设,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发动窗口工作人员和机关职工参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活力。三是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拓展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建立隆阳区政务微信公众号,加大政务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工作,提高信息质量和时效,进一步完善公开事项,向广大群众提供审批服务信息的告知提醒,推送政务中心便民措施,完善电子政务大厅的服务功能,强化事项办理的跟踪督促,切实方便群众。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与附表

(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无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2017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1305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0

制发规范性文件数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12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1226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17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50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0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0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0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0

4.信函申请数

0

(二)申请办结数

0

1.按时办结数

0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0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负责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机构: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网络信息股、主要负责人姓名:张晓彬职务:网络信息股股长

各园区管委会、各单位负责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1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2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

1

2.兼职人员数

1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

(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6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3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1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16

单位负责人:陈丽珊 审 核 人:张迎春

填 报 人:张晓彬 联系电话:0875-2231809

填报日期:2018年1月29日

附件3

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2017年度)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