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挂牌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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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_zwfw-30/2021-052502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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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8-11-19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挂牌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云南省矿业权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过程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39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云国土资〔2012〕231号)、《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云政发〔2015〕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管理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竞买人等各方主体参与的,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专业系统,在线完成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三条 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矿业权挂牌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 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 数字证书
第七条 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CA),并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中,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可采用临时租用数字证书(CA)的形式参与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
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文件、出让(转让)公告、挂牌公告、成交确认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CA)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第八条 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中的各项文书采用数字证书(CA)签名加密的数据电文方式记录,任何数字证书(CA)持有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做的操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方交易主体持所需材料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办理数字证书(CA)。
第三章 电子交易程序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监督平台推送项目情况说明到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项目情况说明和电子交易平台要求填写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进场交易申请,进场交易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基本信息;
(二)拟出让(转让)勘察查区区块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勘查矿种;
(三)拟出让(转让)勘查区块原地质工作勘查程度及地质工作成果;
(四)拟出让(转让)勘查区块应完成的相关工作;
(五)拟出让矿业权挂牌的期限;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函件及项目书;
(七)电子交易平台所需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项目进场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场地预约申请。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场地预约申请,并分配场地。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使用平台提供的模板完成交易文件的编制。
交易文件应包含出让(转让)公告、标的简介、竞买人资格条件、报名须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成交确认书(样式)、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合同(样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交易文件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场地情况编制发布出让(转让)公告。出让(转让)公告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国家指定的有关媒介发布。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安排项目见证服务人员,见证服务人员对电子化挂牌活动进行见证和服务。
第十七条 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获取交易文件。
第十八条 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交易文件要求上传资格审查材料。
第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交易文件中要求的资格条件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资格审核结果推送到行政监督平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录行政监督平台对资格初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将经确认的资质审核结果推送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将经确认的审查结果通知竞买人。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竞买人按照交易文件要求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账户提交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竞买人必须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取得竞买资格。由于竞买人未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进行保证金确认造成不能参加报价等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报名时间截止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监督平台推送项目挂牌起始价、加价幅度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公告到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挂牌公告,接受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报价。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挂牌期限截止前进行网上报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网上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网上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5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以当时最高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限时竞价,限时竞价期间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挂牌报价规则为:
(一)以增价方式报价;
(二)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五)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电子交易平台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六)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电子交易平台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五条 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5分钟,竞买人应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对是否参加限时竞价进行确认。有竞买人确认参加限时竞价的,电子交易平台在挂牌期限截止后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环节。
确认不参加限时竞价或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选择操作的竞买人,视为放弃参加下一阶段的限时竞价。
第二十六条 限时竞价活动开始,竞买人以每4分钟为周期进行倒计时报价,在倒计时周期内的任一时间点有新报价的,电子交易平台即从此时间点起开始一个新的倒计时周期,由竞买人进行新一轮限时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进行,直至倒计时周期内无新的报价,网络竞价结束。
第二十七条 网络竞价结束后,竞得人应登录电子交易平台确认成交价,并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机构同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竞得人将书面合同上传到电子交易平台归档。
第二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合同归档后,矿业权交易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填写结果公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发布。结果公示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竞得人的名称、场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勘察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矿业权交易合同归档后,矿业权交易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交办理进场交易证明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完成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可自行打印。进场交易证明应当载明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的主要情况并进行防伪标注,电子交易平台应提供开放的进场交易证明防伪查询功能。
第三十二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可登录电子交易平台下载交易过程有关资料,并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归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平台是各级监察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综合监督部门在线对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电子化平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录行政监督平台,在线实施竞买人资格审核确认、电子交易全过程实施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公告期和挂牌竞价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可登录行政监督平台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中止或终止公告并通知交易活动各参与方。
(一)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影响交易公正性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中止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因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系统受到攻击、停电、病毒感染及系统故障等,造成网上交易无法实现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核实后暂停交易,待问题解决以后,在确认没有其他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可确认恢复交易。需另行组织交易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再重新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第三十六条 在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过程中,若由于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泄密等,造成竞买人无法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报价或限时竞价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软件开发商、数字证书(CA)服务商、通讯运营商、银行及其它参与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15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