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
- 索引号
- 58736667-6-/2017-0103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1-0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
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预防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廉政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如下:
一、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
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严禁擅自调整和更改规划。依法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和批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不得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对国家保护性开采矿种,未经批准,不得设立矿业权。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与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整合工作,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科学合理确定规划分区,优化勘查开发布局。
二、严格矿业权出让
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的原则,制定矿业权出让年度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有偿出让,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内,在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与矿产资源配置挂钩;不得为特定主体“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不得为特定主体设置矿业权出让前置条件;不得对矿业权出让进行行政干预;不得阻碍符合法定条件的矿业权申请人参与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
三、严格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矿业权,必须按照规定进入本级或者上级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集中公开交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的矿业权,其出让底价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测算和评估,经集体决策确定。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矿业权,需要确定矿业权转让底价的,必须进行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
四、严格矿业权延续变更管理
除法定原因外,审批机关不得受理矿业权人逾期提交的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以有偿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后,经储量核实评审备案,还有保有资源储量或者新增资源储量的,准予延续。新增资源储量必须按照规定补缴价款。
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审批机关不得审批高风险矿种变更或者增加低风险矿种。下级发证的采矿权不得变更或者增加上级发证权限的矿种。
五、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和信息公开制度
矿业权的协议出让、矿种变更、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出让计划审批等重要事项,审批机关必须集体决策。其中,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协议出让的5种情形,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且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方可批准;申请矿种变更和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须在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方可批准;矿业权出让计划批准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
六、严格规范中介服务
除依法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之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矿业权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矿业权审批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矿业权评审评估机构必须以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评审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备案。
严格中介服务管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惩戒和淘汰机制。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转包中介服务项目、出借中介服务资格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加强矿业权评估专家管理监督,推行评估过程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和全程监管,严防地勘成果储量评审及矿业权评估弄虚作假,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七、严格规范矿产资源整合
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整合方案,严禁擅自调整或者更改方案。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矿产资源整合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必须按照规定补缴价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资源整合名义非法圈占资源,低价出让国有矿业权、国有地勘成果.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违规干预矿产资源整合,谋取私利。
八、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
督促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合理编制开发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开发方案。对列入国家生产总量控制的保护性开采矿种,严格执行总量控制计划,严禁无计划或者超计划生产。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条例》,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探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工作量。煤炭探矿权不得布置坑探工程,严禁“以采代探”。
九、严格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打击私挖盗采、“以采代探”和“边探边采”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应当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审批出让矿业权、干预矿业权审批和中介服务、干扰矿山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必须严格执行违规干预插手记录报告制度、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和终身负责制度。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