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虚假信息澄清制度
- 索引号
- 58736667-6/20230506-0001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5-06
为做好本部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三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当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部门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本部门依据行政职责,有承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程序
1、以局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