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 索引号
- 58736667-6/20230506-0001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5-06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给予党纪政纪等相应的处分
1、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脱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
2、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的。
3、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取消极抵制、有意拖延、顶着不办的。
4、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兑现的。
5、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6、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由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