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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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330015798377733-/2020-0415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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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0-04-15
保山市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8号)和《中共隆阳区委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隆发〔2019〕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山市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是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保山市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文化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
(四)指导全区重点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等工作。并做好文化品牌和旅游整体形象塑造和宣传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五)负责公共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协调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区智慧旅游建设。
(七)组织实施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八)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九)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负责全区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项目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
(十二)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办理。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保山市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后勤保障、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牵头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综合考评及协调安全等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人事股。负责机关及系统党群工作、干部人事工作和扶贫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局属老年协会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及下属单位的班子建设,负责职责内各项工作的动态统计。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文化事业股。负责拟订和实施全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管理隆阳区文化馆、图书馆、基层综合文化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大院)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文化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拟订全区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的扶持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和生产。指导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文化、图书、艺术等业务工作,指导农家书屋建设。负责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扶持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做好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负责文化生态保护相关工作。负责职责内各项工作的动态统计。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文化、艺术、非遗、演出等工作的展演、展览、比赛、交流活动,宣传展示重大文艺活动。负责筹备和组织全局或全区性的社会文化专题会议。联系指导区级文化企业,推动社会各类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指导文化行业社会组织体系建设,对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旅游事业股。拟订旅游公共服务政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旅游行业标准,负责旅游饭店、经济型酒店、特色民居客栈、旅行社、导游、旅游汽车服务和温泉旅游企业的上报、评定、复核和管理工作,承担旅游企业的日常管理。负责旅行社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旅行社设立的实地勘查。负责拟订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导游队伍管理,组织协调职业技能大赛,负责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指导和促进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社会组织体系建设,对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进行管理。负责全区旅游系统统计、假日旅游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文物和博物股。拟订全区文物和博物事业发展及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相关业务工作。指导和管理文物管理、博物馆等文博事业建设,推动全区公益性文博事业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负责全区文物保护、文物安全与文物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规范、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重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修项目、保护利用等业务。负责对非国有博物馆进行审核和指导监管。负责职责内各项工作的动态统计。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办理。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行业管理和政策法规股。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和产品等标准并组织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办理。按照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梳理上报部门权责清单。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企业诚信评价,提升文化和旅游行业服务品质。组织文化市场年度核验登记及延续换证工作,指导文化市场经营户年度报表网上申报工作。负责文化市场档案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中国信用平台” “云南政务大厅”等平台的监管工作。牵头负责政务中心文旅局窗口的政务服务工作。承担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国家、省有关文化旅游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落实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全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组织查处、督办和协调全区涉文涉旅违法案件。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制审核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文化和旅游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相关工作。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负责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旅游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工农业旅游、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和旅游厕所革命相关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商品开发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促进文化产业有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负责旅游开发项目的管理及A级景区初评、上报工作。积极向上级争取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资金,推进生态旅游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与有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旅游度假区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项目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负责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项目及其他文化旅游项目的监管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智慧文旅股。制定全区文化和旅游的信息化建设、智慧化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培养文化、旅游和服务业系统信息化队伍建设,协调推进旅游景区、旅游城镇、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智慧化建设。负责隆阳旅游大数据、“一部手机游云南”全域旅游平台和“文化隆阳”云平台建设。拟订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内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文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交流合作,做好产品推介和宣传工作,宣传推广隆阳文化品牌、旅游形象。搞好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公开,负责全局的信息报送工作,抓好典型推介。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日常外事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保山市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编制23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局长3名、督查专员1名。
第六条 保山市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