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信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 索引号
- 55014840-5-/2022-0225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信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2-25
隆阳区信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三)人事任免;
(四)工作动态。
第四条 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报、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局机关各股室制作的政府信息,谁主张公开谁负责审定信息内容的正确性和保密性,由主张公开人报批后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