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 索引号
- 23828288112-1/20231123-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文 号
- 浏览量
- 24
- 日期
- 2023-11-23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保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隆阳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而制定的重大战略管理事项、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由我局牵头负责的医疗保障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三)医疗保障领域政府投资或者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四)其他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事务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物管理、后勤管理以及该机关有关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四)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