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第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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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01-X-10_B/2016-041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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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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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6-03-1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第06号
根据云国土资复〔2016〕8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5年第五批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项目位于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居民委员会廖北第五、六居民小组共有、廖北第六居民小组、廖北第五居民小组、下营居民小组、廖南第三、四居民小组共有、廖南第三居民小组、廖南第四居民小组,沈官居民委员会第十居民小组、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共有、第一至四居民小组共有、第八、九居民小组共有、第一至四、八、九、十居民小组共有;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第八居民小组,打渔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永昌街道办事处、河图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及面积
1、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居民委员会廖北第五、六居民小组共有集体土地1.2651公顷(农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2、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居民委员会廖北第五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9815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3、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居民委员会廖北第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741公顷(农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4、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居民委员会下营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1876公顷(农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5、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居民委员会廖南第三、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862公顷(农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6、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居民委员会廖南第三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1089公顷(农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7、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居民委员会廖南第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7806公顷(农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8、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居民委员会第十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4224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9、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居民委员会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共有集体土地10.5458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0、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居民委员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共有集体土地6.8234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1、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居民委员会第八、九居民小组共有集体土地5.6840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2、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居民委员会第一至四、八、九、十居民小组共有集体土地0.0881公顷(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3、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1958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4、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5927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5、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0.2207公顷(农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6、永昌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0.9095公顷(农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7、河图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0.4142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三、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案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0〕113号)规定,制定具体标准和数额如下:(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村组 |
征收土地 |
土 地 补偿费 |
安 置 补助费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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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面积 |
前三年平均产值 |
每公顷兑付标准 |
合计数额 |
每公顷兑付标准 |
合计数额 |
每公顷兑付标准 |
合计数额 |
每公顷兑付标准 |
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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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北第五、六居民小组共有 |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1.2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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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隆政发〔2010〕11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以林业、农业部门认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
119.925 |
151.7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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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北第六居民小组 |
1.9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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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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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北第五居民小组 |
0.2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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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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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营居民小组 |
0.1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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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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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南第三、四居民小组共有 |
0.0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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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75 |
||||
廖南第三居民小组 |
0.1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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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98 |
||||
廖南第四居民小组 |
1.7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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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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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官居民委员会第十居民小组 |
0.4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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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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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官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共有 |
10.5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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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7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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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官第一至四居民小组共有 |
6.8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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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2962 |
||||
沈官第八、九居民小组共有 |
5.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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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6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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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官第一至四、八、九、十居民小组共有 |
0.0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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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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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田第六居民小组 |
2.1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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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3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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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田第八居民小组 |
0.5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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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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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渔村民委员会 |
0.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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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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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街道办事处 |
0.9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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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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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图镇人民政府 |
0.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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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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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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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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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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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款共计4027.1535万元由隆阳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分别兑付给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沈官居委会,河图镇官田、打渔居委会。再由村(居)委会拨付至廖北第五、六居民小组共有、廖北第六居民小组、廖北第五居民小组、下营居民小组、廖南第三、四居民小组共有、廖南第三居民小组、廖南第四居民小组,沈官居民委员会第十居民小组、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共有、第一至四居民小组共有、第八、九居民小组共有、第一至四、八、九、十居民小组共有;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第八居民小组,打渔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永昌街道办事处、河图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119.925万元(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各小组具体造册兑付到各被征地农户。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收33.5806公顷土地所涉及的廖北第五、六居民小组共有、廖北第六居民小组、廖北第五居民小组、下营居民小组、廖南第三、四居民小组共有、廖南第三居民小组、廖南第四居民小组,沈官居民委员会第十居民小组、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共有、第一至四居民小组共有、第八、九居民小组共有、第一至四、八、九、十居民小组共有;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第八居民小组,打渔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永昌街道办事处、河图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1763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隆阳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