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第17号
- 索引号
- 01525701-X-10_B/2016-0415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3-0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5〕第17号
根据云国土资复〔2014〕419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第七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4年第十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位于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居民委员会马家庄居民小组,上白塔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南坝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板桥镇沙登村民委员会中坝小组;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八、九村民小组共有,第七、八、九、十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河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打渔村民委员会第一、二村民小组共有,第三至五村民小组共有,第七村民小组,第十二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第六至十一、十三村民小组共有,第六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集体。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及面积
1、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居民委员会马家庄居民小组集体0.5070 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2、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居民委员会上白塔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集体2.4720 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3、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居民委员会南坝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集体8.8560 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4、板桥镇沙登村民委员会中坝小组集体21.5085 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5、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八、九村民小组共有集体119.869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6、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集体41.068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7、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集体6.175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8、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集体3.6750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9、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集体4.9950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0、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集体62.5710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1、河图镇河村社区村民委员会集体38.773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2、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一、二村民小组共有集体141.5790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3、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三至五村民小组共有集体33.4680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4、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集体2.992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5、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集体1.249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6、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集体2.3520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7、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六至十一、十三村民小组共有集体16.906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8、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集体9.382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9、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集体5.8170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三、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案: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0〕113号)规定,制定具体标准和数额如下:(单位:亩、元)
被征地村组 |
征收土地 |
土 地 补偿费 |
安 置 补助费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
地类 |
面积 |
前三年平均产值 |
每亩兑付标准 |
合计数额 |
每亩兑付标准 |
合计数额 |
每亩兑付标准 |
合计数额 |
每亩兑付标准 |
合计金额 |
|
永昌镇白塔社区居民委员会马家庄居民小组,上白塔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南坝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八、九村民小组共有,第七、八、九、十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河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打渔村民委员会第一、二村民小组共有,第三至五村民小组共有,第七村民小组,第十二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第六至十一、十三村民小组共有,第六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 |
|
502.71 |
|
|
|
|
|
根据“隆政发〔2010〕11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以林业、农业部门认定的标准补偿 |
79950 |
40191664 |
|
板桥镇沙登村民委员会中坝小组 |
|
21.5085 |
|
|
|
|
|
|
64500 |
1387298 |
|
合计 |
|
524.2185 |
|
|
|
|
|
|
|
41578962 |
|
(二)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款共计41578962元由隆阳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兑付给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居民委员会马家庄居民小组,上白塔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南坝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板桥镇沙登村民委员会中坝小组;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八、九村民小组共有,第七、八、九、十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河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打渔村民委员会第一、二村民小组共有,第三至五村民小组共有,第七村民小组,第十二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第六至十一、十三村民小组共有,第六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为79950元/亩(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板桥镇沙登村民委员会中坝小组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64500元/亩(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各小组具体造册兑付到各被征地农户。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收524.2185亩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村民小组集体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1835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隆阳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