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索引号
- 01525701-X-10_B/2016-0415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3-0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5〕第16号
根据云国土资复〔2015〕57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4年第七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位于永昌街道白塔居民委员会下白塔第一、二、三居民小组共有;下村居民委员会双碑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下南第一、二、三、四、五、六居民小组共有;红庙居民委员会第十二居民小组;杏花居民委员会孝感居民小区,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沈官居民委员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共有,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共有;红花居民委员会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第三、四、五、六、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第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兰城街道办事处集体,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白马庙居民小组集体。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及面积
1、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居民委员会下白塔第一、二、三居民小组共有集体116.887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2、永昌街道办事处下村居民委员会双碑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集体60.106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3、永昌街道办事处下村居民委员会下南第一、二、三、四、五、六居民小组共有集体4.486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4、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居民委员会第十二居民小组集体21.328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5、永昌街道办事处杏花居民委员会孝感居民小区集体56.215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6、永昌街道办事处杏花居民委员会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集体40.222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7、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居民委员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共有集体3.4020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8、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居民委员会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共有集体193.0770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9、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居民委员会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集体78.2970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0、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居民委员会第三、四、五、六、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集体30.073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1、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居民委员会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集体121.2555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2、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居民委员会第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集体237.1980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3、兰城街道办事处兰城街道办事处农民集体50.0280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4、兰城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白马庙居民小组集体1.1790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三、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案: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0〕113号)规定,制定具体标准和数额如下:(单位:亩、元)
被征地村组 |
征收土地 |
土 地 补偿费 |
安 置 补助费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
地类 |
面积 |
前三年平均产值 |
每亩兑付标准 |
合计数额 |
每亩兑付标准 |
合计数额 |
每亩兑付标准 |
合计数额 |
每亩兑付标准 |
合计金额 |
|
白塔居民委员会下白塔第一、二、三居民小组共有;下村居民委员会双碑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下南第一、二、三、四、五、六居民小组共有;红庙居民委员会第十二居民小组;杏花居民委员会孝感居民小区,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沈官居民委员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共有,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共有;红花居民委员会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第三、四、五、六、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第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兰城街道办事处集体,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白马庙居民小组 |
|
1013.757 |
|
|
|
|
|
根据“隆政发 〔2010〕11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以林业、农业部门认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
79950 |
|
|
合计 |
|
1013.757 |
|
|
|
|
|
|
|
81049872 |
|
(二)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款共计81049872元由隆阳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兑付给永昌街道白塔居民委员会下白塔第一、二、三居民小组共有;下村居民委员会双碑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下南第一、二、三、四、五、六居民小组共有;红庙居民委员会第十二居民小组;杏花居民委员会孝感居民小区,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沈官居民委员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共有,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共有;红花居民委员会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第三、四、五、六、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第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兰城街道办事处集体,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白马庙居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为79950元/亩(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各小组具体造册兑付到各被征地农户。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收1013.757亩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村民小组集体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3548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隆阳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