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2016〕第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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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01-X-10_B/2016-041407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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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6-02-29
征收土地公告
〔2016〕第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隆阳区2015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征收隆阳区瓦渡乡瓦渡村委会中寨第一至五村民小组;潞江镇坝湾村委会沧荣村民小组;蒲缥镇双桥村委会谢家寨村民小组;瓦马乡瓦马村委会瓦马街子村民小组;瓦窑镇瓦窑村委会;水寨乡新路村委会新路第一至四村民小组;芒宽乡新光村委会苗族村民小组、新安村民小组;辛街乡大村村委会大村第一至八村民小组,邹里村委会邹里屯第二至七村民小组;瓦房乡瓦房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兰城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委会小汉营居民小组,沙河居委会中沙河第四居民小组、第五居民小组;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社区居委会第六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2月2日以云国土资复〔2016〕52号文批准同意征收隆阳区瓦渡乡瓦渡村委会中寨第一至五村民小组;潞江镇坝湾村委会沧荣村民小组;蒲缥镇双桥村委会谢家寨村民小组;瓦马乡瓦马村委会瓦马街子村民小组;瓦窑镇瓦窑村委会;水寨乡新路村委会新路第一至四村民小组;芒宽乡新光村委会苗族村民小组、新安村民小组;辛街乡大村村委会大村第一至八村民小组,邹里村委会邹里屯第二至七村民小组;瓦房乡瓦房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兰城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委会小汉营居民小组,沙河居委会中沙河第四居民小组、第五居民小组;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社区居委会第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3.1200公顷作为隆阳区2015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5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位于隆阳区瓦渡乡瓦渡村委会中寨第一至五村民小组;潞江镇坝湾村委会沧荣村民小组;蒲缥镇双桥村委会谢家寨村民小组;瓦马乡瓦马村委会瓦马街子村民小组;瓦窑镇瓦窑村委会;水寨乡新路村委会新路第一至四村民小组;芒宽乡新光村委会苗族村民小组、新安村民小组;辛街乡大村村委会大村第一至八村民小组,邹里村委会邹里屯第二至七村民小组;瓦房乡瓦房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兰城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委会小汉营居民小组,沙河居委会中沙河第四居民小组、第五居民小组;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社区居委会第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附:征地地形图)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1、瓦渡乡瓦渡村委会中寨第一至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4954公顷(含沟、埂);
2、潞江镇坝湾村委会沧荣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8127 公顷(含沟、埂);
3、蒲缥镇双桥村委会谢家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5454公顷(含沟、埂);
4、瓦马乡瓦马村委会瓦马街子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3721公顷(含沟、埂);
5、瓦窑镇瓦窑村委会集体土地0.6300公顷(含沟、埂);
6、水寨乡新路村委会新路第一至四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2774公顷(含沟、埂);
7、芒宽乡新光村委会苗族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2477公顷(含沟、埂);
8、芒宽乡新光村委会新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8339公顷(含沟、埂);
9、辛街乡大村村委会大村第一至八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2295公顷(含沟、埂);
10、辛街乡邹里村委会邹里屯第二至七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6217公顷(含沟、埂);
11、瓦房乡瓦房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4550公顷(含沟、埂);
12、兰城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委会小汉营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4021公顷(含沟、埂);
13、兰城街道办事处沙河居委会中沙河第四居民小组、第五居民小组集体土地3.1215公顷(含沟、埂);
14、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社区居委会第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756公顷(建设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1、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
2、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20倍进行补偿;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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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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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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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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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寨第一至五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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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9日至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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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渡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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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荣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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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湾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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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寨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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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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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马街子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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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马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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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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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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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路第一至四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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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9日至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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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路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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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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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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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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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村第一至八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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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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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里屯第二至七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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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里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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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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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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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汉营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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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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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沙河第四、五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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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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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庙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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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实地调查确认。
特此公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