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2016〕第03号

索引号
01525701-X-10_B/2016-0414070
发文机构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02-29

征收土地公告

〔2016〕第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保山市隆阳区2015年第四批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征收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居委会第十居民小组河图官田村委会第五、第六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2月2日云国土资复〔2016〕54号文批准同意征收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居委会第十居民小组河图官田村委会第五、第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3.3638公顷作为保山市隆阳区2015年第四批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保山市隆阳区2015年第四批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居委会第十居民小组河图官田村委会第五、第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附:征地地形图)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1、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居委会第十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4002 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

2、河图官田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6.2931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

3、河图官田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6705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登记期限

登记地点

备注

第十居民小组

2016年2月29日

至2016年3月14日 

沈官居委会

 

第五村民小组

官田村委会

第六村民小组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实地调查确认。

特此公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