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17号
- 索引号
- 01525701-X-10_B/2016-041406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1-11
征收土地公告
〔2015〕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隆阳区2014年第十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位于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居民委员会马家庄居民小组,上白塔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南坝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板桥镇沙登村民委员会中坝小组;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八、九村民小组共有,第四、七、八、九、十村民小组;河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打渔村民委员会第一、二村民小组共有,第三至五村民小组共有,第七村民小组,第十二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第六至十一、十三村民小组共有,第六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12月30日以云国土资复〔2014〕419号文批准同意征收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居民委员会马家庄居民小组,上白塔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南坝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板桥镇沙登村民委员会中坝小组;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八、九村民小组共有,第四、七、八、九、十村民小组;河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打渔村民委员会第一、二村民小组共有,第三至五村民小组共有,第七村民小组,第十二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第六至十一、十三村民小组共有,第六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24.219亩作为隆阳区2014年第十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4年第十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项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外属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居民委员会马家庄居民小组,上白塔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南坝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板桥镇沙登村民委员会中坝小组;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八、九村民小组共有,第四、七、八、九、十村民小组;河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打渔村民委员会第一、二村民小组共有,第三至五村民小组共有,第七村民小组,第十二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第六至十一、十三村民小组共有,第六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集体土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1、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居民委员会马家庄居民小组集体0.507亩(含沟、埂);
2、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居民委员会上白塔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集体2.472亩(含沟、埂);
3、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居民委员会南坝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集体8.856亩(含沟、埂);
4、板桥镇沙登村民委员会中坝小组集体21.509亩(含沟、埂);
5、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八、九村民小组共有集体119.869亩(含沟、埂);
6、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集体41.069亩(含沟、埂);
7、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集体6.175亩(含沟、埂);
8、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集体3.675亩(含沟、埂);
9、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集体4.995亩(含沟、埂);
10、河图镇官田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集体62.571亩(含沟、埂);
11、河图镇河村社区村民委员会集体38.774亩(含沟、埂);
12、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一、二村民小组共有集体141.579亩(含沟、埂);
13、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三至五村民小组共有集体33.468亩(含沟、埂);
14、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集体2.992亩(含沟、埂);
15、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集体1.250亩(含沟、埂);
16、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集体2.352亩(含沟、埂);
17、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六至十一、十三村民小组共有集体16.906亩(含沟、埂);
18、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集体9.383亩(含沟、埂);
19、河图镇打渔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集体5.817亩(含沟、埂)。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2、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20倍进行补偿;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
登记期限
|
登记地点
|
备注
|
马家庄居民小组
|
2016年1月12日
至2016年1月26日
|
白塔居民委员会
|
|
上白塔第一、二居民小组
|
|
||
南坝第一、二居民小组
|
|
||
中坝小组
|
沙登村民委员会
|
|
|
第四、七、八、九、十村民小组
|
官田村民委员会
|
|
|
河村社区村民委员会
|
河村社区村民委员会
|
|
|
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村民小组
|
打渔村民委员会
|
|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实地调查确认。
特此公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