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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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01-X-10_B/2016-041406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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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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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量
- 日期
- 2015-01-11
征收土地公告
〔2015〕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隆阳区2014年第七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位于永昌街道白塔居民委员会下白塔第一、二、三居民小组共有;下村居民委员会双碑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下南第一、二、三、四、五、六居民小组共有;红庙居民委员会第十二居民小组;杏花居民委员会孝感居民小区,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沈官居民委员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共有,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共有;红花居民委员会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第三、四、五、六、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第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兰城街道办事处集体和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白马庙居民小组集体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2月3日以云国土资复〔2015〕57号文批准同意征收永昌街道白塔居民委员会下白塔第一、二、三居民小组共有;下村居民委员会双碑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下南第一、二、三、四、五、六居民小组共有;红庙居民委员会第十二居民小组;杏花居民委员会孝感居民小区,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沈官居民委员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共有,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共有;红花居民委员会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第三、四、五、六、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第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兰城街道办事处集体和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白马庙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013.757亩作为隆阳区2014年第七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4年第七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属永昌街道白塔居民委员会下白塔第一、二、三居民小组共有;下村居民委员会双碑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下南第一、二、三、四、五、六居民小组共有;红庙居民委员会第十二居民小组;杏花居民委员会孝感居民小区,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沈官居民委员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共有,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共有;红花居民委员会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第三、四、五、六、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第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兰城街道办事处集体和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白马庙居民小组集体土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1、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居民委员会下白塔第一、二、三居民小组共有集体116.888亩(含沟、埂);
2、永昌街道办事处下村居民委员会双碑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集体60.106亩(含沟、埂);
3、永昌街道办事处下村居民委员会下南第一、二、三、四、五、六居民小组共有集体4.487亩(含沟、埂);
4、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居民委员会第十二居民小组集体21.328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5、永昌街道办事处杏花居民委员会孝感居民小区集体56.216亩(含沟、埂);
6、永昌街道办事处杏花居民委员会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集体40.222亩(含沟、埂);
7、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居民委员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共有集体3.402亩(含沟、埂);
8、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居民委员会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共有集体193.077亩(含沟、埂);
9、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居民委员会第一、二居民小组共有集体78.297亩(含沟、埂);
10、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居民委员会第三、四、五、六、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集体30.074亩(含沟、埂);
11、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居民委员会第七、八、九居民小组共有集体121.255亩(含沟、埂);
12、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居民委员会第十、十一居民小组共有集体237.198亩(含沟、埂);
13、兰城街道办事处兰城街道办事处农民集体50.028亩(含沟、埂);
14、兰城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白马庙居民小组集体1.179亩(含沟、埂)。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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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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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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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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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白塔第一、二、三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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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2日
至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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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塔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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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碑第一、二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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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村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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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南第一、二、三、四、五、六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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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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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庙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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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居民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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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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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八、九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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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四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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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官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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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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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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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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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四、五、六、十、十一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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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八、九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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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城街道办事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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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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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庙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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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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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实地调查确认。
特此公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