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使用)土地公告 〔2015〕 第13号
- 索引号
- 01525701-X-10_B/2016-041404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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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日期
- 2015-09-21
征收(使用)土地公告
〔2015〕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隆阳区2014年第八批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用地征收(使用)板桥镇青莲村委会好善营第二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河图镇河村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西街第五村民小组,金竹林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金鸡乡金鸡村委会;蒲缥镇塘子沟村委会大站一、二村民小组共有;水寨乡水寨村委会水寨第三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和云南省国营潞江农场部分国有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12月31日以云国土资复〔2014〕448号文批准同意征收(使用)板桥镇青莲村委会好善营第二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河图镇河村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西街第五村民小组,金竹林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金鸡乡金鸡村委会;蒲缥镇塘子沟村委会大站一、二村民小组共有;水寨乡水寨村委会水寨第三村民小组集体和云南省国营潞江农场国有土地235.553亩作为隆阳区2014年第八批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用地。
二、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4年第八批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属板桥镇青莲村委会好善营第二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河图镇河村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西街第五村民小组,金竹林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金鸡乡金鸡村委会;蒲缥镇塘子沟村委会大站一、二村民小组共有;水寨乡水寨村委会水寨第三村民小组集体和云南省国营潞江农场国有。(附:勘测定界地形图)
三、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1、板桥镇青莲村委会好善营第二村民小组集体34.707亩(农用地、建设用地);
2、板桥镇青莲村委会好善营第四村民小组集体9.180亩(建设用地);
3、河图镇河村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集体4.124亩(农用地、建设用地);
4、河图镇河村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集体8.706亩(农用地);
5、河图镇河村村委会西街第五村民小组集体5.515亩(建设用地);
6、河图镇金竹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集体20.358亩(农用地);
7、金鸡乡金鸡村委会集体5.869亩(农用地);
8、蒲缥镇塘子沟村委会大站一、二村民小组集体22.277亩(农用地);
9、水寨乡水寨村委会水寨第三村民小组集体3.311亩(建设用地);
10、云南省国营潞江农场国有121.506亩(农用地、建设用地)。
本次合计征收(使用)板桥镇青莲村委会好善营第二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河图镇河村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西街第五村民小组,金竹林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金鸡乡金鸡村委会;蒲缥镇塘子沟村委会大站一、二村民小组共有;水寨乡水寨村委会水寨第三村民小组集体和云南省国营潞江农场国有土地235.553亩(农用地、建设用地)。
四、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板桥、河图、金鸡、蒲缥、水寨、国营潞江农场范围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和国有土地征收(使用)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
登记期限 |
登记地点 |
备注 |
好善营第二村民小组 |
2015年9月22日 至2015年10月6日 |
青莲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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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善营第四村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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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村民小组 |
河村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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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村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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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街第五村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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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村民小组 |
金竹林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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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鸡村委会 |
金鸡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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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站一、二村民小组 |
塘子沟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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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寨第三村民小组 |
水寨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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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江农场 |
潞江农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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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集体(国有)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实地调查确认。
特此公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