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 公告 〔2015〕第11号
- 索引号
- 01525701-X-10_B/2016-041403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5-08-20
征收土地公告
〔2015〕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隆阳区2015年第二批城镇建设项目征收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下营居民小组、廖北第五居民小组、廖北第六居民小组、廖北第五、六居民小组、廖南第三、四居民小组,沈官社区居委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红庙社区居委会第六居民小组,杏花社区居委会文通、白纸房、学府居民小区;西邑乡下坝村委会下坝第一至七村民小组;瓦渡乡瓦渡村委会山神洼村民小组,中寨第四、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5月
31日以云国土资复〔2015〕223号文批准同意征收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下营居民小组、廖北第五居民小组、廖北第六居民小组、廖北第五、六居民小组、廖南第三、四居民小组,沈官社区居委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红庙社区居委会第六居民小组,杏花社区居委会文通、白纸房、学府居民小区;西邑乡下坝村委会下坝第一至七村民小组;瓦渡乡瓦渡村委会山神洼村民小组,中寨第四、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3.6671公顷作为隆阳区2015年第二批城镇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5年第二批城镇建设用地建设项目位于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下营居民小组、廖北第五居民小组、廖北第六居民小组、廖北第五、六居民小组、廖南第三、四居民小组,沈官社区居委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红庙社区居委会第六居民小组,杏花社区居委会文通、白纸房、学府居民小区;西邑乡下坝村委会下坝第一至七村民小组;瓦渡乡瓦渡村委会山神洼村民小组,中寨第四、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附: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1.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下营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9585公顷(建设用地2.9585公顷,含沟、埂);
2. 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廖北第五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371公顷(建设用地0.0371公顷,含沟、埂);
3. 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廖北第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521公顷(建设用地0.0521公顷,含沟、埂);
4. 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廖北第五、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0390公顷(农用地0.0004公顷、建设用地1.0386公顷,含沟、埂);
5. 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廖南第三、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8.1154公顷(农用地0.0004公顷、建设用地8.1150公顷,含沟、埂);
6. 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社区居委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7.7420公顷(农用地0.0028公顷、建设用地7.6691公顷、未利用地0.0701公顷,含沟、埂);
7. 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社区居委会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2936公顷(农用地0.0014公顷、建设用地1.2922公顷,含沟、埂);
8. 永昌街道办事处杏花社区居委会文通、白纸房、学府居民小区集体土地0.1759公顷(农用地0.1759公顷,含沟、埂);
9. 永昌街道办事处杏花社区居委会学府居民小区集体土地0.2279公顷(农用地0.0257公顷、建设用地0.2022公顷,含沟、埂);
10. 西邑乡下坝村委会下坝第一至七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7215公顷(农用地1.3214公顷、建设用地0.4001公顷,含沟、埂);
11. 瓦渡乡瓦渡村委会山神洼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1825公顷(农用地0.1825公顷,含沟、埂);
12. 瓦渡乡瓦渡村委会中寨第四、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1216公顷(农用地0.0425公顷、建设用地0.0791公顷,含沟、埂);
本次合计征收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下营居民小组、廖北第五居民小组、廖北第六居民小组、廖北第五、六居民小组、廖南第三、四居民小组,沈官社区居委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红庙社区居委会第六居民小组,杏花社区居委会文通、白纸房、学府居民小区;西邑乡下坝村委会下坝第一至七村民小组;瓦渡乡瓦渡村委会山神洼村民小组,中寨第四、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23.6671公顷(含沟、埂)。
四、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2、二类区域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
3、二类区域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18倍进行补偿;
4、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
登记期限 |
登记地点 |
备注 |
下营居民小组 |
2015年8月21—9月4日 |
廖官社区 |
|
廖北第五居民小组 |
|
||
廖北第六居民小组 |
|
||
廖南第三居民小组 |
|
||
廖南第四居民小组 |
|
||
沈官第一至四居民小组 |
沈官社区 |
|
|
沈官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 |
|
||
文通居民小区 |
杏花社区 |
|
|
白纸房居民小区 |
|
||
学府居民小区 |
|
||
下坝第一至七村民小组 |
下坝村委会 |
|
|
山神洼村民小组 |
瓦渡村委会 |
|
|
中寨第四、五村民小组 |
|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实地调查确认。
特此公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