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5〕第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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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01-X-10_B/2016-041403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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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量
- 日期
- 2015-06-19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5〕第09号
根据云国土资复〔2015〕23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第七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保山市青华湖片区沈官项目建设用地位于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下营居民小组、廖北第五居民小组、第六居民小组、廖南第三居民小组,沈官社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居民小组集体。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及面积
1、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下营居民小组集体29.143亩(建设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为现状建设用地;
2、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廖北第五居民小组集体7.932亩(建设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为现状建设用地;
3、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廖北第五、六居民小组集体104.682亩(建设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为现状建设用地;
4、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廖南第三居民小组集体39.851亩(农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水稻等;
5、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社区第一至四居民小组集体290.958亩(农用地、建设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水稻等;
6、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社区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集体50.750亩(农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水稻等。
三、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案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0〕113号)规定,制定具体标准和数额如下:(单位:亩、元)
被征地村组 |
征收土地 |
土 地 补偿费 |
安 置 补助费 |
合计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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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面积 |
前三年平均产值 |
每亩兑付标准 |
每亩兑付标准 |
合计金额 |
每亩兑付标准 |
|
下营居民小组 |
建设用地 |
29.143 |
|
79950 |
2329982.85 |
根据“隆政发〔2010〕11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以林业、农业部门认定的结果,据实补偿 |
|
廖北第五居民小组 |
7.932 |
|
79950 |
634163.40 |
|||
廖北第五、六居民小组 |
104.682 |
|
79950 |
8369325.90 |
|||
廖南第三军民小组 |
农用地 |
39.851 |
|
79950 |
3186087.45 |
||
第一至四居民小组 |
农用地、建设用地 |
290.958 |
|
79950 |
23262092.10 |
||
第五至十四居民小组 |
农用地 |
50.750 |
|
79950 |
4057462.50 |
||
合计 |
|
523.316 |
|
79950 |
41839114.20 |
(二)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款共计41839114.20元由隆阳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兑付给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沈官社区。再由社区拨付至下营居民小组、廖北第五居民小组、第六居民小组、廖南第三居民小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居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79950.00元/亩(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各小组具体造册兑付到各被征地农户。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收523.316亩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廖官社区下营居民小组、廖北第五居民小组、第六居民小组、廖南第三居民小组,沈官社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居民小组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1832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隆阳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