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2013〕第16号
- 索引号
- 01525701-X-10_B/2016-041301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3-12-31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 2013〕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隆阳区2013年青阳片区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第一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项目征收河图镇董官3个村委会5个小组及汉庄镇1个村委会6个小组,合计57.2968公顷农用地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 2013年 5 月 20日以 云国土资复[2013]309号 文批准同意征收 隆阳区河图 镇董官村委会陶官一组集体土地0.7602公顷、刘家坝十二组集体土地0.2264公顷;化美村委会黄土坡二组1.4506公顷、三组2.5189公顷、四组9.2517公顷、化美村委会0.9001公顷;汉庄村委会大堡子村北排二组9.939公顷、 北排三组1.1689公顷、北排六组6.7933公顷、北排十组5.1755公顷、北排十一组16.32181公顷、大凹村组2.7904公顷,合计57.2968公顷,作为隆阳区2013年青阳片区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第一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3年青阳片区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第一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项目位于隆阳区河图 镇董官村委会陶官一组、刘家坝十二组;化美村委会黄土坡二组、三组四组、化美村委会;汉庄村委会大堡子村北排二组、 北排三组、北排六组、北排十组、北排十一组、大凹村组。(附:征地地形图)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1、隆阳区河图 镇董官村委会陶官一组集体土地0.7602公顷、刘家坝十二组集体土地0.2264公顷(含沟、埂);
2、河图 镇化美村委会黄土坡二组集体土地1.4506公顷、三组集体土地2.5189公顷、四组集体土地9.2517公顷、化美村委会集体土地0.9001公顷;(含沟、埂);
3、汉庄镇汉庄村委会大堡子村北排二组集体土地9.939公顷、 北排三组集体土地1.1689公顷、北排六组集体土地6.7933公顷、北排十组集体土地5.1755公顷、北排十一组集体土地16.32181公顷、大凹村组集体土地2.7904公顷,(含沟、埂)。
本次征收河图镇董官2个村委会5个小组及汉庄镇1个村委会6个小组,合计57.2968公顷(含沟、埂)。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
2、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0倍进行补偿;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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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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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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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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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阳区河图 镇董官村委会陶官一组集体土地0.7602公顷、刘家坝十二组集体土地0.2264公顷(含沟、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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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1日
至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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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官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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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图 镇化美村委会黄土坡二组集体土地1.4506公顷、三组集体土地2.5189公顷、四组集体土地9.2517公顷、化美村委会集体土地0.9001公顷(含沟、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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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1日
至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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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美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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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汉庄镇汉庄村委会大堡子村北排二组集体土地9.939公顷、 北排三组集体土地1.1689公顷、北排六组集体土地6.7933公顷、北排十组集体土地5.1755公顷、北排十一组集体土地16.32181公顷、大凹村组集体土地2.7904公顷,(含沟、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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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1日
至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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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庄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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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实地调查确认。
特此公告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