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2013〕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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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1-X-10_B/2016-0413016
发文机构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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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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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12-31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 2013〕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隆阳区2013年青阳片区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第四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项目征收1个镇3个村委会7个村民小组,合计46.2653公顷农用地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 2013 6  13日以 云国土资复[2013]359号 文批准同意征收汉庄镇杨官村村委会第三组3.7658公顷、 第四组16.0444公顷第五组0.7477公顷第六组5.4215公顷,第十七组5.602公顷,小堡子村委会第三组9.9677公顷,大堡子村委会北排三组4.7162公顷,化美村委会0.6451公顷,合计46.2653公顷,作为隆阳区2013年青阳片区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第四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3年青阳片区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第四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项目位于汉庄镇杨官村村委会第三组、 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第十七组,小堡子村委会第三组,大堡子村委会北排三组,化美村委会(附:征地地形图)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1、汉庄镇杨官村村委会第三组3.7658公顷、 第四组16.0444公顷第五组0.7477公顷第六组5.4215公顷,第十七组5.602公顷,(含沟、埂);

2、汉庄镇小堡子村委会第三组9.9677公顷(含沟、埂);

3、汉庄镇大堡子村委会北排三组4.7162公顷,化美村委会0.6451公顷(含沟、埂)。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

2、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0倍进行补偿;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登记期限

登记地点

备注

1、汉庄镇杨官村村委会第三组3.7658公顷、 第四组16.0444公顷、第五组0.7477公顷、第六组5.4215公顷,第十七组5.602公顷,(含沟、埂)

2013年7月31日

至8月14日 

 杨官村委会

 

2、汉庄镇小堡子村委会第三组9.9677公顷(含沟、埂)

2013年7月31日

至8月14日

小堡子村委会

 

3、汉庄镇大堡子村委会北排三组4.7162公顷(含沟、埂)

2013年7月31日

至8月14日

大堡子村委会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实地调查确认。

特此公告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