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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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01-X-10_B/2016-0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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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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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3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3〕第13号
根据云国土资复〔2012〕640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第七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2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项目位于永昌街道办事处2个社区3个居民小组、兰城街道办事处1个社区、汉庄镇2个村委会18个村民小组、板桥镇1个村委会4个村民小组、蒲缥镇1个村委会3个村民小组、芒宽乡2个村委会7个村民小组、河图镇2个村委会5个村民小组集体。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及面积
1、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社区海棠第一居民小组集体3.552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2、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社区第六、第十居民小组集体27.069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3、兰城街道办事处汉营社区集体43.424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4、汉庄镇沈家村委会下马第四、第五、第八村民小组集体25.943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5、汉庄镇汉庄村委会第二、三、四、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村民小组、南哨第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北哨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村民小组集体113.719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6、汉庄镇彭海村委会上海子第七村民小组集体9.483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7、板桥镇板桥村委会第二、三、四、五村民小组集体49.999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8、蒲缥镇蒲缥村委会中站第一村民小组、街子第一村民小组、谌家门口村民小组集体34.352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9、芒宽乡新光村委会小芒腊村民小组集体18.339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0、芒宽乡芒宽村委会小新寨村民小组、街头村民小组、街子第一、第二村民小组、新安村民小组、大新寨村民小组集体46.657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1、河图镇河村村委会第一、第二、第七村民小组集体75.799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2、河图镇金竹林村委会第一、第二村民小组集体33.332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三、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案: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0〕113号)规定,制定具体标准和数额如下:(单位:亩、元)
被征地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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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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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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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置
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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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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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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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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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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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年平均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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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兑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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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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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兑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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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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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兑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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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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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兑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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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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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棠第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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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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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隆政发
〔2010〕113号”文第十五条
规定,以林业、农业部门认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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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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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9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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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第六、第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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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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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416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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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营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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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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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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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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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08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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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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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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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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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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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马第四、第五、第八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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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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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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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41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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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庄第二、三、四、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村民小组、南哨第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北哨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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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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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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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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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19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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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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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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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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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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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子第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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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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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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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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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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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桥第二、三、四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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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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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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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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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3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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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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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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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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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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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站第一、街子第一、谌家门口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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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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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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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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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799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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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芒腊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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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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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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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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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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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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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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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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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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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新寨、街头、街子第一、第二、新安村、大新寨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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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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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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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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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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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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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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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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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9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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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村第一、第二、第七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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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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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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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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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90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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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竹林第一、第二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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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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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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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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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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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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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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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34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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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款共计30103494.66元由隆阳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兑付给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社区海棠第一居民小组、红花社区第六、第十居民小组,兰城街道办事处汉营社区,汉庄镇沈家村委会下马第四、第五、第八村民小组、汉庄村委会第二、三、四、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村民小组、南哨第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北哨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村民小组、彭海村委会上海子第七村民小组,板桥镇板桥村委会第二、三、四、五村民小组,蒲缥镇蒲缥村委会中站第一村民小组、街子第一村民小组、谌家门口村民小组,芒宽乡新光村委会小芒腊村民小组、芒宽村委会小新寨村民小组、街头村民小组、街子第一、第二村民小组、新安村民小组、大新寨村民小组,河图镇河村村委会第一、第二、第七村民小组、金竹林村委会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为79950元/亩、68224元/亩、64500元/亩、60200元/亩、53750元/亩、12000元/亩、5000元/亩(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各小组具体造册兑付到各被征地农户。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收481.668亩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村民小组集体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1686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隆阳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