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2013〕第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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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01-X-10_B/2016-041201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3-12-31
征收土地公告
〔2013〕第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隆阳区锦隆加油站建设项目征收板桥镇妻贤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2年12月
4日以云国土资复〔2012〕697号文批准同意征收板桥镇妻贤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7.9065亩作为隆阳区锦隆加油站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锦隆加油站建设项目位于城市规划区外属板桥镇妻贤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集体。(附:征地地形图)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板桥镇妻贤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集体7.9065亩(含沟、埂)。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
2、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0倍进行补偿;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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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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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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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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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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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4日
至201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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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贤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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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实地调查确认。
特此公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日